2010年1月26日零时左右,19岁的吴某和11天前刚过完20岁生日的瞿某二人,到玉溪市红塔区玉河巷“大悲普度寺”(属灵照寺下院)方丈释永修的住处留宿。凌晨2时许,趁释永修熟睡之机,吴某用小板凳砸释永修的头面部数下,接着瞿某用手掐住释永修的脖子,后二人用绳子勒其脖子,将释永修杀害。释永修死亡后,二人抢走其现金5000余元、银白色手机一部和一些随身物品,连同作案工具一起带离现场。二人作案后将抢劫杀人的事告知了钟某,三人一起将作案用的凳子、绳子、所穿外衣及其抢得的一些物品丢弃于城外某鱼塘内,又将释永修的随身物品掩埋在某水库岸边。
当天,警方便破获释永修被害一案,吴某、瞿某、钟某三人于26日被抓获。2010年9月10日,吴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瞿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元。吴某、瞿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云、释某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31.3936万元。
百万遗产
然而,释永修身亡后,围绕着他又发生了更为让世人震惊的事情:其个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74.6933万元,债权20.0390万元。释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儿张某云为继承遗产,一纸诉状将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原告张某云在诉讼请求中提及,释永修被害后,她和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在红塔区民宗局的主持下,清点释永修的个人财产,发现释永修个人名下银行存款321.5608万元(经法院核实为474.6933万元),债权20.0390万元。原告在释永修被害后近两年的时间里,多次找被告及红塔区民宗局协商,要求继承释永修的遗产,未得到被告同意。为此,2012年1月16日,原告张某云将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起诉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释永修个人名下的财产理应属于释永修所有,请求法院确认释永修个人名下存款474.6933万元、个人债权20.0390元属于释永修个人财产。6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辩论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围绕释永修财产的来源、归属,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方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被告方以佛教戒律为依据,双方剑拔弩张,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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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12年6月26日上午8点30分,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还未开始,很多人便聚集在第一法庭内等待着。除双方当事人外,前来旁听的达数十人。
庭审一开始,双方就阐明各自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随着庭审的继续,双方围绕释永修财产是否
灵照寺
属于个人财产、张译云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遗产属个人财产,其女儿享有继承权法庭上,张译云的代理律师说,僧人也是普通公民,有着普通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现行法律并没有将僧人的继承问题列为例外,他死后的遗产应该是他的个人财产,他的子女也就应享有继承权。
为了证明自己与释永修的子女关系,张译云说了一些与释永修相处的事情。“我父亲遇害后,我每天都在悲痛中度过。”刚说了一句话,张译云就哽咽了,话不成语。平静了一下,她流着眼泪说,“我父亲虽然出家了,但放不下我这个女儿,他很关心我,常回家看我,为我交学费、给我零花钱,每年清明还会带我回家扫墓。他原本有更好的去处,但为了就近照顾我,他选择了来玉溪。只不过因为他的身份、地位特殊,在公开场合我们不能相认,但私底下一直和其他父女一样相处。”对于灵照寺管委会提出的释永修“公款私存”,张译云及其代理律师并不认可,他们认为灵照寺有公共账户,释永修没有公款私存行为,其名下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他们希望法庭能还其父亲清白,并判定其财产为个人财产。
被告认为:按照丛林规制,僧人没有个人财产。灵照寺管委会代理律师则提出,佛教在中国已经有2000多年历史,形成了传统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僧人出家后,便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存在任何关系,出家后的生老病死一切经费都由寺院负责。从法律、民间传统习惯和宗教信仰上说,僧人出家就与俗家亲属脱离了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形成与寺院以共同信仰为纽带、以寺院经济共有为基础的供养、赡养、抚养关系体系。灵照寺对释永修除负责日常供养外,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灵照寺支付。因此,张译云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按照丛林规制,僧人死后其身边的一切财产均归其生前所在寺院享有,一概由寺院集体继承并遵照佛教丛林制度进行处理,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此外,灵照寺不是一个生产盈利性的组织,寺院主要经济来源是信徒的布施和社会力量的捐赠,僧尼个人也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来获取报酬或利益。因此,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对于释永修为何会在多家银行有存款,灵照寺管委会认为是释永修利用自己特殊的地位和身份,自己既做会计又做出纳,经常将“公款私存”造成的。因此,释永修名下的存款等不属于个人财产,而属于寺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