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岁美国著名哲学家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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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法律帝国里的公民权利

发布时间:2013-02-15 11:00:18      发布人: jackson
罗纳德 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1931――)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罗纳德 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其《法律帝国》、《认真对待权利》等是重要著作,全面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思想。

  德沃金起初的兴趣是哲学,但在牛津时开始学习法学,从此发现了自己的真正兴趣所在,随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1957年毕业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任法官汉德(Learned Hand)的办事员,以后又当过律师。1962年成为耶鲁大学教授,1969年他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开始同时担任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至今,他还不定期地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教授,1984年以来还是伦敦大学(大学学院)的客座教授。

  德沃金始终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是法律”,法官如何依律判案。而对于法官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是认为“法官是在发现法律”的因袭主义观点,另外一种则是认为“法官是在创造法律”的实用主义观点。后来学界又出现了一种整体性主义的观点,主张跳出这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认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既是发现法律又是创造法律。

  关于因袭主义,正确地理解法律实践就是尊重和实施社会所确立的惯例,如果在法律惯例的明示范围内找不出判例,法官就必须制定新的法律。在德沃金看来,因袭主义存在不可克服的困境,其“命运取决于能否在法律实践中发现它视为唯一法律根据的那类惯例”。关于实用主义,德沃金将其比喻为“向前看的工具性策略”,意指“根据实用主义,我们所称的法律权利仅仅是最佳未来的奴仆。这些权利是我们为达到那个目的而创造出来的工具,并不具有独立约束力的根据”。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指出,一个实用主义法官往往会断定:(一)法官应当以最有利于社会的方式断案;(二)如果法官前后一致地适用那些能够增进社会有序化的法规和其他权威规则,就能使社会得到最好的服务。关于整体性主义,德沃金认为法律的要求是阐释性的判断,应将回顾与展望的因素合在一起,法官们所阐释的是被视为正在逐渐展开的政治叙述的法律实践。

  对德沃金来讲,发现某一特定法律规则背后的意图不可避免地将会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发现”立法意图与“决定”立法机构的“所作所为”的价值,这两种行为没有严格的区分。后者也就是应用一种政治理论来解释我们的法律实践,并为之辩护。

  德沃金曾以“系列小说”的例子来阐明法律的制定、运行、到最后废止的过程。他认为不同时代的法官们判案好比一批小说家接连写一部小说。在写作过程中,他们必须采用有关这部小说的某种观点,有关小说人物、情节、风格、主题和要旨等的某种正在使用的理论,以决定为什么要继续写下去而不是重新开始。另一方面,创造性阐释会将目的和意图强加于它所阐释的文本、资料或传统,后续者以批评家与创作家的双重身份对于如何进一步展现小说的魅力有自己的美学判断。

  同时,德沃金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但是,当服从法律和遵从自己的道德良知相冲突时,比如一个相信战争是屠杀的公民是否有权利拒绝服兵役呢?如果承认公民享有一项道德权利,而又必须对其进行惩罚,这需要找出正当的理由。德沃金认为,构成限制公民个人权利的理由必须是社会其他成员的个人权利。一旦一项权利得到承认,政府不能仅仅因为社会将为这个权利的行使付出进一步的代价而取消它。“认真对待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代表了多数人对尊重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

  德沃金的权利论对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防止政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维护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应看到,个人权利的实现还需要依靠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物质不但制约着权利的实现,甚至还制约着人们的权利意识。正是物质条件的制约更需要认真对待个人权利,既然它已经受到了物质条件的限制,为什么还要去设置人为的限制呢?从更广阔的历史背景来看,任何一代人享有的个人权利都基于其所处的时代,离不开其时代背景。个人权利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时代也有相当的差异,正像发达国家的多数人也没有发展中国家人民对生存权的深刻体验。但每一个时代及每一个地域所强调的个人权利至少应该同该时代人们对权利的认识水平是一致的,应是在那个时代语境下,人们对个人权利最深刻的认识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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