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武县莲塘村瓜农邓正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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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jackson ]创建于2013年07月17日

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

发布时间:2013-12-28 11:34:29      发布人: jackson

被告人的伤害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量刑不用为其它因素“买全单”

《刑事审判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在2006年第2集中有一篇名为《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的案例参考。此案发生在厦门,概括起来就是两个茶摊小贩发生争执,有人好心过来拉架,却被其中一个红了眼的摊贩殴打,后来倒地死亡。经鉴定,拉架人本来就有冠心病,在此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犯事摊贩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二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而这个判决显然也是“降档处罚”了。其实,一审、二审所适用的罪名、认定的事实都是一样的,区别就是量刑。那么,理由是什么呢?撰写此文的最高法法官是这么解释的,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一原因作为标准配置的。所以一审量刑过重。

当然,如果被告人明知道被害人有疾病,而故意导致他病发,那又是另一回事了,性质就截然不同。

实践中许多类似案例也都轻判,犯案人是不是城管都有

被告人使用外力诱发被害人死亡的案例不少,导致死亡的疾病是本案中提到的脑部血管畸形的也有好几起。2009年,重庆一名赵姓男子被王姓男子拳打脚踢,倒地后死亡。根据鉴定,赵姓男子系动—静脉血管畸形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本案一审判十年,二审改判四年,理由就是一审量刑过重。此外,2003年山东东营农民刘某故意伤害案、2010年四川合江青年钟某网吧门口被打后死亡案中,死者也都是患有同样的疾病,最后都得到了轻判。(案例都来自中国法院网)

而在以往的城管故意伤害案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辽宁辽阳和湖北天门的两起案子在司法鉴定中,都是城管的伤害行为诱发死者病发死亡,而这也都成为轻判的理由之一。

至于自首和量刑的关系,以往专题已经详尽分析过,大家也对此比较熟悉,在此就不赘言。(延伸阅读:《自首能救下杀婴犯的命吗》)…[详细]

但是在本案中,两个轻判理由都存在疑问

可是问题在于本案的司法鉴定结果存在疑问,让看过“秤砣砸头”报道的众人疑惑不已

法院官网上500多字的通稿哪里能解释人们的众多疑问法院官网上500多字的通稿哪里能解释人们的众多疑问

如以前专题分析的那样,这份鉴定报告有很多人不明白的地方:比如,这个外力的打击程度,对头部皮肤、皮下、颅骨和大脑的打击后果,脑组织是否有挫裂伤,前述种种损伤的面积多大,程度如何。此外,根据一些医学报道,这种病症是先天的,一生不发病的几率很小,而发病的绝大部分都是青年人,因为到了青春期,随着活动范围、运动量的增加,加上熬夜等因素而发病。而到了老年,活动量下降反而安全了。这也让人疑惑,邓正加带着这个病症活了五十多年都没事,现在才发病。概率比较小的事件当然存在,其合理性就需要更为清楚明白地解释。

而邓正加的家人也并不认可这份报告,根据媒体今年8月3日的报道,他们想要一份报告复印件但是被拒绝。

许多报道中都提到,一些目击证人看到城管用秤砣砸人。对于这些细节,目前一审判决的官方新闻稿中也没有任何的解答。…

此外,以前也没有提到过自首的说法,相反城管打人后并未积极救治,而是离开现场

自首这个说法,以前并未出现过。7月17日事发,18日下午,临武县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最新进展。措辞是“警方已经控制涉事城管人员”,并未提到自首。

媒体曾经报道,超过3名目击者描述,城管队员在邓倒地后还踢了他两脚,并在他的妻子黄细细提出拨打120求救后予以拒绝,“以为他是装的”。后来的“抢尸”大战就更不用说了。总之,四名城管并未在人倒下后积极救治,也未留在现场。

所以,这个自首的认定就十分奇怪了,也没有过多的说明。…

疑问不解,不清不楚下,就难怪很多人甚至发问,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

四名城管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在以往举国轰动的夏俊峰、崔英杰等小贩致城管死亡中,大家更熟悉都是后者。尽管每个案子案情不一样,可还是容易让人有落差感。

其实,在当前的司法鉴定结果下,故意伤害罪这个罪名是合适的。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非剥夺他人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引起。像是邓加农有脑内血管畸形这样的先天病症,几个城管也不可能事先知道。不过,尽管官方在事发后作出了一个没有用秤砣砸头的初步调查结果,人们还是非常不信服。而媒体去旁听发现,检方和被告陈述中均未提及使用“秤砣”。有报道称,那个秤砣有3.5斤,用这样一个东西砸头、砸脸,是真的话,性质当然很恶劣。此外,邓倒地后被踢两脚的说法也没弄清楚。

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家林在谈尸检结果的时候就说,如果是以这个方向进行侦查,那么涉事人的罪名可能是故意伤害罪(致死),不过不排除其他情况,还要看侦查结果中的其他证据,比如根据嫌疑人的打击力度、倒地后有无停止继续殴打及嫌疑人供述等来判断他们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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