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武县莲塘村瓜农邓正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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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jackson ]创建于2013年07月17日

被告人的伤害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量刑不用为其它因素“买全单”

发布时间:2013-12-28 11:33:35      发布人: jackson

《刑事审判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在2006年第2集中有一篇名为《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的案例参考。此案发生在厦门,概括起来就是两个茶摊小贩发生争执,有人好心过来拉架,却被其中一个红了眼的摊贩殴打,后来倒地死亡。经鉴定,拉架人本来就有冠心病,在此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犯事摊贩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二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而这个判决显然也是“降档处罚”了。其实,一审、二审所适用的罪名、认定的事实都是一样的,区别就是量刑。那么,理由是什么呢?撰写此文的最高法法官是这么解释的,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一原因作为标准配置的。所以一审量刑过重。

当然,如果被告人明知道被害人有疾病,而故意导致他病发,那又是另一回事了,性质就截然不同。

实践中许多类似案例也都轻判,犯案人是不是城管都有

被告人使用外力诱发被害人死亡的案例不少,导致死亡的疾病是本案中提到的脑部血管畸形的也有好几起。2009年,重庆一名赵姓男子被王姓男子拳打脚踢,倒地后死亡。根据鉴定,赵姓男子系动—静脉血管畸形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本案一审判十年,二审改判四年,理由就是一审量刑过重。此外,2003年山东东营农民刘某故意伤害案、2010年四川合江青年钟某网吧门口被打后死亡案中,死者也都是患有同样的疾病,最后都得到了轻判。(案例都来自中国法院网)

而在以往的城管故意伤害案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辽宁辽阳和湖北天门的两起案子在司法鉴定中,都是城管的伤害行为诱发死者病发死亡,而这也都成为轻判的理由之一。

至于自首和量刑的关系,以往专题已经详尽分析过,大家也对此比较熟悉,在此就不赘言。(延伸阅读:《自首能救下杀婴犯的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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