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主要在于尸检结论,次要是认为有自首情节
尸检报告显示直接死因在于瓜农自身疾病,而伤害行为是发病诱因
今年7月底,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7月17日在与城管人员冲突中身亡的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脑部血管畸形是一种先天性的发育异常,在外力、情绪、血压等诱因下,就可能会发生破裂出血。以这份报告为基础,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邓正加本身有“暗疾”;2.这种疾病在城管的外力作用下发作了,结果导致死亡,外力非死亡直接原因。
法院的量刑也主要参考了这份尸检报告。…
法院还认定了四名被告都有自首情节,所以集体给程度不一的轻判
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官网上,瓜农新闻稿中也提到了,判刑还综合考虑了自首情节。
而四名被告被轻判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廖卫昌、袁城都被认定为主犯,但是一个被“从轻”处罚判了11年,一个被“减轻”处罚,只判处了6年。其他两名从犯也是被减轻处罚,分别是4年和3年6个月。不难看出,从轻和减轻是不一样的。根据刑法,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可以看作故意伤害罪量刑的最高区间档。在湖南高院的量刑指导实施细则中,本案这样一人死亡的情形,幅度是十二年至十五年。廖卫昌在从轻后获刑11年,但是量刑还是在10年以上这个区间内。另外三人的减轻处罚,就是“降档处理”了,降到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个量刑区间中。
可见,廖以外的三名城管被减轻量刑的幅度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