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生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3-19 00:11:52
发布人:
jackson
2010年3月,于某被阳曲县警方以涉嫌医疗事故刑拘,后该案被移送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同年5月,王海生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依法追究于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100多万元。经过一审和重审,今年3月1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在明知自己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的情况下,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儿科诊疗活动,并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而非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妥,予以纠正,并做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