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阳曲县人王海生儿子王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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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生5岁的儿子王锦国因咳嗽不止,由其母亲杜某领着到于某的诊所就诊

发布时间:2012-03-19 00:10:47      发布人: jackson
    “被告人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海生、杜某各项经济损失51万余元……”3月16日上午,看着刚刚拿到的判决书,太原市阳曲县人王海生眼圈泛红,心情有些激动:“官司打了近两年,终于有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2009年12月6日,王海生5岁的儿子王锦国因咳嗽不止,由其母亲杜某领着到于某的诊所就诊。于某在杜某告知王锦国有过敏性疾病“荨麻疹”的情况下,违反诊疗常规和操作程序,对使用的头孢曲松钠未进行皮试,并将不应为儿童使用的头孢曲松钠、利马韦林、地塞米松、利多卡因混合于同一注射器内,为王锦国肌肉注射。又在其出现腹痛、呼吸困难等过敏症状时抢救不当,导致王锦国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之后,王海生的妻子杜某因丧子之痛而引发精神疾病。

  2010年3月,于某被阳曲县警方以涉嫌医疗事故刑拘,后该案被移送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同年5月,王海生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依法追究于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100多万元。经过一审和重审,今年3月1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在明知自己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的情况下,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儿科诊疗活动,并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而非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妥,予以纠正,并做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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