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闻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社会定位的差异
弥尔顿的自由主义新闻理论重在强调个人,以个体为单位。他在《论出版自由》中写道“我们所希望的只是开明地听取人民的怨诉,并作深入的考虑和迅速的改革,这样便达到了贤哲们所希求的人权自由的最大限度”。在弥尔顿看来,出版言论自由是一种人权,支持提倡出版自由是崇尚希腊古老高贵的人文主义文化的标志,取消言禁是一种理智、一种美德。而剥夺人们的这种人权违背了上帝的旨意,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如果我们想要通过管制印刷事业来移风易俗,那我们就必须同样管制快人心意的娱乐活动”这条名副其实的西班牙式的书籍许可制本身就是一种最不符合许可制的东西”。弥尔顿认为,人们的言论自由这种人权不能被任何人侵犯,不能被法律剥夺,只能被法律保护。他希望有能力的人都获得个体上对自由的最大满足,这是对个体生命的敬仰与尊重。
梁启超的自由主义新闻理论重在强调报馆,以集体为单位,同时也承认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前提和保障,并将报馆的地位提升至与政府平起平坐,而非隶属的关系。“报馆者即据言论、出版两自由,以龚行监督政府之天职者也……吾将为政府之顾问焉,吾将为政府之拾遗补阙焉……报馆者非政府之臣属,而与政府立于平等地位者也。不宁唯是,政府受国民之委托,是国民之雇佣也,而报馆则代表国民发公意以为公言者也。故报馆之视政府,当如父兄之视子弟”,只可惜,在我国封建主义统治遗留和帝国主义的双重压迫下,这种愿望很难实现。与弥尔顿认为自由之权不可被侵犯剥夺不同的是,梁启超认为自由权利虽不能被他人或政府侵犯,但更重要的是不能自己放弃,放弃则如同民贼,因而在《国权与民权》一文中说“然则民之无权,国之无权,其罪皆在国民之放弃耳,于民贼何尤?于虎狼何尤?今之怨民贼而怒虎狼者,盍亦一旦自悟自悔而自扩张其固有之权,不受人以可侵之隙乎?不然,日日瞋目切齿怒发胡为者?”[9]在他看来,自由之权之无存,是放弃在先,然后才有侵犯与剥夺。梁启超这种观点虽有失公允,但起到了鼓舞世人为争取自身权利而斗争的作用。由于梁启超的自由加上了集体与责任的前置定语,片面强调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报馆而忽略了自然人个体的存在,他并不追求个体的自由,反而更加抑制了这种自由,就像有人说的那样,“以责任扼杀了自由,不知不觉走向了新闻自由的对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