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副会长李涛被判一年零四个月
在法庭上,李涛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涛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请求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法院经庭审查实,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涛及同车人得知有人报警后,均在现场等待未离开;在交警到现场后也能配合接受酒精含量测试;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亦交代是自己驾驶的肇事小车。李涛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可视为自首。法院对此说法予以采纳。
至于辩护人称李涛一家积极赔偿死者丧葬费等,应属有立功情节。法院认为,李涛及其家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条件,法院不予采纳;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涛醉驾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交通肇事犯罪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审查,不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情形,法院也不予采纳。
仁化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涛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涛有自首并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但其醉酒驾驶,亦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