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产妇马茸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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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脆取消手术必须家属签字制

发布时间:2017-09-06 13:51:56      发布人: Jackson

在关于李丽云事件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曾很流行——干脆取消手术必须家属签字制,由专业人士判断如何进行救治。不过,最终这种想法并未付诸实施。

这是因为,法律要保证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要知道,在传统的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始终处于中心地位,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为了矫正信息不对称对患者权益的损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才渐渐在各国民法中得到确认。

千万不要小看了这项权利,如果医生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随意进行治疗,那医生的权力可就太大了——他可能选择对自己最方便的治疗方式;可能选择最昂贵的治疗方式;甚至可能在病人身上试验自己的新技术……这就是保障患者和家属知情同意权的意义所在。

但很有意思的是,中外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具体方式却有很大差别。有学者指出,在中国,更强调应由病人家属或单位在手术协议上签字;而在西方,在手术协议上签字的都应是病人自己,除非病人失去了这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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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固然有文化的因素:中国人家庭观念浓厚,个人利益一直被置于家庭利益之下;而西方信奉个人主义,强调个人对自己人格尊严和身体的控制权;对待危重病人,国人习惯先告诉家属,由家属通知,而西方人更愿意自己面对现实……

然而,文化并不是中外差异的全部原因。医院更在乎家属(尤其是单位)的知情权,还有责任和医疗费用的考虑。毕竟,如果只有患者的同意,万一手术出现了意外,或者花费过高,患者家属或者单位不认,不但医疗费用无法收回,主治医生还会吃上官司。

“家属不签字,不做手术”,虽然医院在某种程度上免除了一些风险,却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很多学者都指出,根据民法通则,手术是患者对自己生命和健康权利的处分,如果一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要手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应该是患者,而不是家属。

昨晚,面对“产妇要求剖腹产的情况下,医院方未及时采取剖腹产手术,却先征求家属同意”的质疑,院方连忙回应,产妇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不出现危急情况,会按照协议中的方式进行,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网友展示马某家属签署的“委托授权书”网友展示马某家属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院方回应之前,应该多看看新闻——医院自己印制的手术同意书或授权委托书,其法律效力一直有争议。金其飞律师曾指出,这类授权书是医院单方制作的,是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排除了患者的主要权利,应当无效。

此外,院方为证明自己无责而急于抛出的委托书,还给自己挖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坑: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日期是8月30日,按照医院的通报,孕妇住进医院也是8月30日。

众所周知,一些医院在患者刚刚入院,连病情都不清楚的时候,就会派医生护士拿来一叠纸让患者或者家属签,以便以后减少麻烦,这份“授权委托书”,有可能就是这个目的。而患者身在医院,没谁敢得罪即将给自己做手术的医生,绝大多数人都会按要求各种签字。实际上,这样签下的委托书,带有很强的强迫性,按照《合同法》也可以被撤销。

孕妇马某在生产当日,因疼痛难忍多次离开待产室,要求剖宫产,这是她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强有力证据。一个人把自己的治疗权委托他人,往往是担心自己手术过程中意识不清或者失去行为能力,无法对医生后续的诊疗方案做出判断。马某意识清楚,要求做剖宫产,难道不是对法律效力存疑的委托书很明确的撤销表示么?如果需要一定的程序,医院难道不可以明确告知马某有这个权利,告知马某怎么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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