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医院必须手术,但同时也没有禁止医院手术
2007年的李丽云事件,让全社会对中国特色的手术签字制度进行了反思。很多律师提出了很有启发性的观点。金其飞律师指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如果患者无法签字,且家属也拒绝签字,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医院必须手术,但同时也没有禁止医院手术。
他认为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中有“……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理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的规定,将家属拒绝手术理解为“特殊情况”也未尝不可,毕竟生命是无价的,医生在这种情况下主动手术更符合公序良俗。
其实在患者病情危急时,不顾家属甚至是患者本人反对,主动救治患者也为卫生部门所提倡。2010年,一名临产孕妇被转送至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医生检查后认为,产妇已有胎盘早剥症状,如果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并引发母体大出血,造成“一尸两命”的后果。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然而,产妇却坚称“自己生,不要手术”,医生反复劝说,产妇却始终拒绝手术,后来医院相关负责人说服了她的丈夫,她的丈夫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医院强行进行剖宫产,最后挽救了产妇生命,但婴儿在出生数小时后不幸夭亡。
当时卫生部发言人表示,在这起事件中,医务人员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是对患者生命权的充分尊重,履行了医务人员的义务,体现了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符合法律精神。
回到发生在榆林的孕妇跳楼事件,无论是患者家属还是院方都承认,患者难以忍受疼痛,想进行剖宫产。在治疗过程中,患者本人的意愿理应高于其家属的意愿。只要孕妇有这个意愿,不管家属同不同意,院方都应当为患者进行手术(当然院方可以辩称情况不紧急)。
跳楼孕妇所住的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