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有法律依据
按照榆林市第一医院的说法,他们是想给产妇做剖宫产的。之所以做不成,是家属不同意、不签字。“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是不少医院的“传统”,此前就有孕妇因此殒命。
2007年,肖志军和女友李丽云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看感冒,此时李丽云已有9个多月的身孕。接诊医生诊断李丽云感染了重症肺炎,在她入住妇产科二病房后,医生进一步诊断后认为,肺炎导致李丽云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她和胎儿都有危险,必须马上剖宫产。
当时,李丽云已陷入昏迷,她的男友肖志军成为唯一有权签字的人。但他选择了拒签。在医生两次对李丽云进行心肺复苏后,肖志军仍然拒绝,他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孕妇李丽云死亡案”开庭,死者的家人在法庭上哭泣。图片来源:新京报
结果,李丽云不幸身亡。这起事件让医院成为众矢之的,李丽云的父母也将医院告上法庭。然而,朝阳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医院对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虽有不足,但这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朝阳医院履行了法律法规的要求,患方却不予配合,这些因素均是造成患者最终死亡的原因,故不构成侵权。
那么,是什么法规在支持“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呢?答案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部1994年出台的法律第33条有如下规定: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条法规意味着对治疗的同意权是由患者本人和家属共同掌握的,任何一方不同意,治疗就不能进行。
10年之后惨剧轮回,又一名孕妇因“手术必须患者家属签字”而死亡,而且,是以一种更惨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