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的22岁女孩胡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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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建议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发布时间:2012-01-23 15:33:26      发布人: jackson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人们通常把“见死不救”行为归入到道德范畴,诚然,道德和法律在表现形式、制约手段以及内容等方面确有差异,但道德问题法律化更是立法和司法中极为常见的现象,海沧区法院审结的这两起民事赔偿案在判决书中作出了明确回答:被告人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应对此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道德是法律的原始状态,而法律的底线也在于道德,我国法律在设计制度时其实已经考虑到了道德层面的因素,法律对部分有悖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行为进行制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与基本秩序。

当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违反公德的行为不仅触及道德底线,还应当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要求未实施救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前提条件是未实施救助的人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或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和公序良俗需要实施一定的救助行为。

世界上早已有相当数量的国家设立了见危不救或者见死不救之类的罪名。

在他人处于极度危难时力所能及地施以援手,这是最底线的道德,完全有理由转化为法律。

议见·立场

关怀他人不只是道德义务

人与人之间,应当互相关怀。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有时也是法定义务。

如何对待处于危境中的身边人,不仅体现一个人对他人生命的珍惜与爱护,也是社会公民应尽的义务。

比如说,当刘军面对女友的自杀诉求无动于衷,漠然不理;又比如说,当女孩凌晨进入刘军家中,寻死觅活时,其父母已经负有“附随义务”,不能放任自流。在这样的时刻,关怀身边的人,珍惜他人的生命,就是一种法定义务。

悲剧,原本可以避免。从恋爱,到分手,最终走向自杀。这起悲剧,原本有很多机会可以避免。但是,分手的痛苦,内心的脆弱,缺乏理解和关怀,又感觉受到侮辱,种种因素汇聚在一起,促成了一个女孩的自杀,一个生命的陨落。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法律应该对这一最基础的伦理道德做出反映,尊重他人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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