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的22岁女孩胡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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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被判赔3万元

发布时间:2012-01-23 15:32:23      发布人: jackson

该救不救,也应当赔偿。昨日,海沧区法院向记者介绍了该院判决的另一起案件,也是关于“旁观者”的救助义务的官司。

该事件起因是建筑公司施工导致水淹废品店,废品店老板娘上门找对方理论,不料突然晕倒在地。她在工地会客室里躺了约一个小时,无人理会。

等到废品店老板陈国胜赶到现场,再拨打120求助电话时,已经太晚了。据诊断,老板娘是因为高血压发作,脑出血、心肺衰竭,导致死亡的。

“我老婆就是被他们害死的!”废品店老板陈国胜一直坚持认为,只要建筑公司的人早点打120求助,也许他的老婆就不会死了。

但施工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愿赔偿。经审理,海沧区法院判决要求被告的施工方应对死者张秀玲的死亡补偿30000元。

在这起案件中,关键点在于旁观者对死者是否有救助的义务。法官认为,张秀玲进入华虎公司项目部,双方在商谈中张秀玲突然晕倒在地,无论是从善良风俗的角度看,还是依人之常情,在场的被告华虎公司项目部员工都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

按普通人的日常经验,在出现症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120求助,但在场人员却没有拨打120,正是由于工地在场众人对生命的漠视,有悖于普通人的日常经验,延缓了张秀玲接受及时救治的时间。

因此,法官说,在本案中,死者致死的主要原因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但被告未能在第一时间通知医疗单位救助,无疑导致其“生存机会减少”。换句话说,就是“该救不救,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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