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的法律是由符合下列标准的权利和义务所构成的体制:它们允许强制力的存在,因为它们源于过去正确的决定,所以它们是“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德沃金把法律与强制力、效力渊源(解释的关键)、合法性联系起来。法律的概念对各种法律见解都提出了三个问题;首先,人们能否充分合理地论证存在于法律与强制之间的联系?是否有理由要求国家只能以“源于”过去政治决定相符的方式行使该强制力?其次,如果有理由,那么将是什么样的理由?第三,怎样解释“源于”一词以及何为“与过去决定相符”,才能最好地说明这个理由?基于对以上问题的不同回答,德沃金又提出了一组关于法律概念的见解;因袭主义或惯例主义(Conventionalism)、法律实用主义(Legal Pragmatism)和整体的法律(Law as Integ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