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法律中是否存在理论性的争论?该争论的性质是什么?各个法学派别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不同的回答。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关于法律实际是什么的真正分歧一定是关于法制史的经验主义的分歧,甚至说理论性争论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觉。法律实证主义以语义分析哲学为其论证工具,认为我们大家都遵循共同语言所制定的规则,假定律师和法官主要使用同样的标准,以此判定法律命题的真伪。因此,当人们似乎在理论方面争论法律是什么时,实际上他们是在争论法律应该是什么。他们的意见不一实际上是关于忠实和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奥斯汀和哈特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两个代表人物。奥斯汀认为法律的渊源可以在主权者的命令中找到,主权者作为决定性的实体其权威存在于对既定政治社会强制力的独占,公民遵从的习惯也体现了对这些命令的服从,因此,奥斯汀认为,法律遵循着“主权者-命令-制裁”的三段论。哈特则说,法律的真正依据在于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承认基本规则,这一规则把立法权赋予特定的人或集团。因此,法律命题的真实性不仅在于民众习惯地服从的命令,而且更基本的在于社会习俗,这些习俗表示社会接受赋予某些人集团立法权的一整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