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英才中学9年级4班男生姜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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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逃逸,性质恶劣,人神共愤

发布时间:2011-07-07 10:35:19      发布人: 余 瘟
 撞人逃逸,性质恶劣,人神共愤,不仅是违法之举,更反映出道德和责任体系在某些人身上的垮塌。更让我们惊诧的是,这样的事情竟然发生在辽宁省盖州市看守所副所长郑锡铭身上,实在让人感到寒心,更令人愤慨。

  尽管这件事发生2011年1月14日凌晨,但至今仍然让人刻骨铭心。“爸!我走了啊!”这天清晨,辽宁省盖州市英才中学9年级4班的学生姜潇楠穿着羽绒服,推开门,转身走入了黑暗之中。他永远不会知道,这句话将成为梦魇,伴随他父母的余生。因为这一天他没能像平常一样走进学校,当他走到盖州市二线交通岗南70米左右时,被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白色桑塔纳轿车撞倒了。

  如果此时及时施救,姜潇楠也不会在连续11天的抢救后睁着眼睛离开人世。但是,正像报道中所说的,令人震惊的是,交通肇事后,肇事者不但没有积极施救,反而将被撞昏迷的姜潇楠带离事故现场,然后遗弃在另一条公路上,随后一脚油门飞速逃逸。过了1个小时,姜潇楠才被路人发现,送至医院。更令人震惊的是,肇事者竟然是辽宁省盖州市看守所副所长郑锡铭。当天他制造了这起恶性交通事故后,做了下面这些事情:将车开至单位,把后座带血的坐垫换下焚毁,换上新坐垫;然后将车开至修理厂,换了被撞毁的前保险杠和车灯。接下来,他继续回单位上班。

  但是,以为万无一失的郑锡铭,却恰恰忘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的古训,忘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最终还是没能躲过自己最熟悉的牢门。这确实让人怎么也想不明白。

  如果说从法律上来讲,身为看守所副所长,天天与犯人打交道,帮助人家进行改造,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不能说一点没有吧?特别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违法,不可能一点不懂吧?那么,为什么要选择逃逸,让一个花季少年不明不白地走了?

  如果说从一个官员的角度上来讲,作为看守所副所长,也是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才能担任如此职务。特别是能够顺利通过组织的层层考核,说明他在德能勤等各方面还是比较优秀的,那么,为什么在驾车撞人后,不是想着如何尽快营救伤者,而是一门心思想着逃逸,导致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呢?

  如果说从人的良心上来讲,人都是父母所生,看着活生生的一个孩子倒在自己的车轮下,竟然能想出异地遗弃逃逸的“损招”,用老百姓的话说,真是良心让狗给吃了。

  也是正因如此,“这起恶性交通事故在盖州引起了极大反响,甚至有人将之形容为盖州的“药家鑫案”。2011年5月31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郑锡铭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7月6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案将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毫无疑问,等待郑锡铭的无疑是法律的严惩,但留给我们的反思是极其沉痛的。笔者认为,人性和道德的沉沦,是郑锡铭驾车撞人后异地遗弃逃逸生发的“土壤”,侥幸心理以及骨子里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是造成他撞人后异地遗弃逃逸的“帮凶”,当然这也把他推上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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