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锡铭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在法庭辩论阶段,郑锡铭的辩护人认为,郑锡铭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姜家福对郑锡铭辩护人的自首之说提出了质疑。他认为,郑锡铭在投案前,已被公安机关锁定有重大犯罪嫌疑,所驾驶车辆也被锁定是重大嫌疑车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郑锡铭的两次口供都隐瞒了主要犯罪事实,之前的口供称:“将被害人姜潇楠撞倒后,拖拽到车中,是想送到盖州市医院抢救,在拐弯时,由于车门不严,将孩子甩了出去,自己并未发觉。”直到2月25日,在公安机关强大的审讯压力下,郑才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因而,不能构成自首。他对于主要犯罪情节避重就轻,从这一点上讲也不能从轻处罚。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郑锡铭将姜潇楠抛弃在机动车通行的马路上,郑应该预料到有车可能从此经过,并且已经看到前方有车的灯光,郑应该预料到被害人可能被他人车辆再次碾压。所以说,郑锡铭意图制造被害人被他车肇事的假现场,以此嫁祸于人,来逃避法律对被告人的惩罚。
该律师认为,此外,郑在从车上拖拽孩子时,使孩子的头部摔在地上,对孩子造成第二次伤害。犯罪后毁灭犯罪证据,毁掉车牌,换保险杠,换车灯,补漆等,都是在极力掩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