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英才中学9年级4班男生姜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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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余 瘟 ]创建于2011年05月24日

郑锡铭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发布时间:2011-07-07 10:14:49      发布人: 余 瘟
      他所驾驶的车辆为2010年购买的无证车辆(俗称“黑车”)。在郑锡铭的讯问笔录中,郑供认:“我是早上6点10分从家里出来的,肇事时间我估计是6点15分,当天是工作日我从家出发就是为了去单位上班,平时都是7点前到单位,因为食堂7点开饭。因为肇事时驾驶的车牌是假牌子,所以车牌照记不清了,牌子是向别人要的。肇事时所驾驶的车是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开的。肇事后,我开车回到单位,当天上午我将车的坐垫套卸下来放到办公室,同时让单位锅炉工把辽H的假牌照换下来,换了一副辽O的牌照,具体号也记不清了。然后去修车厂修车。修完车后我把车停在单位车库里,当天下午或第二天我把两副牌照和车内的坐垫套用两个塑料袋包着,丢到锅炉房烧了。然后让人换上新的坐垫套。”

  在法庭辩论阶段,郑锡铭的辩护人认为,郑锡铭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姜家福对郑锡铭辩护人的自首之说提出了质疑。他认为,郑锡铭在投案前,已被公安机关锁定有重大犯罪嫌疑,所驾驶车辆也被锁定是重大嫌疑车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郑锡铭的两次口供都隐瞒了主要犯罪事实,之前的口供称:“将被害人姜潇楠撞倒后,拖拽到车中,是想送到盖州市医院抢救,在拐弯时,由于车门不严,将孩子甩了出去,自己并未发觉。”直到2月25日,在公安机关强大的审讯压力下,郑才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因而,不能构成自首。他对于主要犯罪情节避重就轻,从这一点上讲也不能从轻处罚。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郑锡铭将姜潇楠抛弃在机动车通行的马路上,郑应该预料到有车可能从此经过,并且已经看到前方有车的灯光,郑应该预料到被害人可能被他人车辆再次碾压。所以说,郑锡铭意图制造被害人被他车肇事的假现场,以此嫁祸于人,来逃避法律对被告人的惩罚。

  该律师认为,此外,郑在从车上拖拽孩子时,使孩子的头部摔在地上,对孩子造成第二次伤害。犯罪后毁灭犯罪证据,毁掉车牌,换保险杠,换车灯,补漆等,都是在极力掩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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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锡铭要死,死全家


    写信时间:2012/05/30 10:35:53
  • 在另一个天堂希望你是快乐的,幸福的。人性泯灭的人会得到惩罚的。也祝福你的爸爸妈妈健康,祈福!


    写信时间:2012/05/06 22:29:28
  • 今天我才在网上看到这条新闻的,我是安徽的,和你同姓,算上我应该是你姐姐了。在另一个天堂希望你是快乐的,幸福的。人性泯灭的人会得到惩罚的。也祝福你的爸爸妈妈健康,祈福


    写信时间:2012/04/25 09:15:36
  • 为什么中国的正义都要靠网友来伸张,悲哀啊!这个郑锡铭一定要判死刑,否则无法向国人交代!


    写信时间:2012/04/23 14: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