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区域领属
第一章 名 称
高家洼子村是由南部的小盘岭沟和北部的高家洼子沟而构成的小山沟,统称高家洼子村。
小盘岭沟,是因岭名而得。古代小川以东的人赴吉林市,走该沟南山坡而成路,越山通往吉林市,称这座盘山越岗的小岭为小盘岭。人们也就把这座沟谷叫做小盘岭沟。
高家洼子沟,古代是一片低洼泥泞的草塘。因居民高氏驼运货物往返吉林市与敦化等地而扬名,各地人们把高氏所居住的洼塘山沟称为高家洼子沟。
高家洼子沟,古代包括铁路以北的石嘴子村南部的八社和九社地区。
高家洼子沟,是因俄国人修铁路分为南北两部分。
1933年(中华民国二十一年),日本侵占东三省建立伪满洲国时,实行保甲制度。把铁路以北的高家洼子地带划归石嘴子屯范围,改称石嘴子。把小盘岭沟和高家洼子沟统一称作高家洼子沟。
1948年(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解放了吉林市地区后,高家洼子村人民成立自然村委员会和农民协会。简称高家洼子自然村。
1957年,国家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高家洼子村成立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称高家洼子村初级社。
1959年,成立人民公社,高家洼子村建立农业生产大队委员会。简称高家洼子大队。
1978年,农村实行体制改革,高家洼子村成立村民委员会。简称高家洼子村。
第二章 位 置
高家洼子村位于中国东北长白山的西麓松花江畔。即吉林船厂城东右侧龙潭山东约5公里的山沟里。也就是吉林省永吉县额赫穆区(第四区)的西部边陲。
高家洼子村,东与大茶棚、王麻子沟两村毗邻;南与小川、榆树沟两村相连;西与荒山嘴子(天泰)、小茶棚(唐房)二地接壤;北面是长(长春)图(图们)铁路和瑷(瑷珲)大(大连)公路,路北是石嘴子村。
高家洼子村,是东西狭窄,南北弯长的洼谷。东西宽约2公里,南北长约5公里。面积约10平方公里。
第三章 属 辖
从清朝至中华民国二十年(1931年),高家洼子村属于吉林省永吉县额赫穆区(第四区)江密峰兵团第四分团(团部驻王麻子沟李宝太居宅)所辖,派一个班驻扎在高家洼子沟,管理小茶棚、高家洼子、小盘岭三地。班长孙祥。高家洼子沟分为四个居民组。即现在的铁路以北的石嘴子8社、9社为一组,高家洼子的1、2、3社为二组,4、5、6社为三组,7社小盘岭沟为独立组。每个居民组设组长一人,称十家长,管理民间事务。
1932年(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伪满洲国大同元年),日本侵略者为了统治中国人民,实行保甲制。高家洼子村属于吉林省永吉县额赫穆区(第四区)江密峰保唐房甲(因甲长刘贵居住于小唐房屯,故称唐房甲)。铁路以北的高家洼子地域划归石嘴子屯领地。铁路以南的高家洼子沟和小盘岭沟统称高家洼子沟,划分为五个牌。即现在的1社为一牌,2、3社为二牌,5、6社为三牌,4社为四牌,7社为五牌。每牌设牌长一人,管理居民事务。
唐房甲公所接管四分团派兵,改称甲丁,镇守高家洼子地区。班长矫振邦。
1934年,伪满洲国在地方改保甲制为村屯制。高家洼子村属于吉林省永吉县第四区(额赫穆区改称天岗)江密峰村石嘴子屯公所辖地。原居民组没变动,只撤销甲丁管制。
1946年(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中国共产党同国民党合作。在地方成立联合政府,建立省、县、乡、保。高家洼子属于吉林省永吉县江密峰乡石嘴子保公所管辖,把五个牌改称为五个闾,原牌长称闾长。
1946年6月,国共合作分裂,高家洼子村属于国民党统治的吉林省永吉县江密峰乡石嘴子保辖地。
1947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消灭了国民党中央军屯驻在唐房西山的守兵后,直至1948年3月吉林市解放前,高家洼子村成为无人管理地区。
1948年3月,中国共产党解放吉林地区后,建立地方政权。高家洼子村成立农民协会和自然村委员会管理民间事务,属于吉林省永吉县(解放战争年代的永北县和永南县又合并)江密峰区石嘴子村人民政府所辖。高家洼子村划分为七个生产居民小组,即现在的七个生产社。当年的生产小组设组长一人,领导农民恢复生产,支援解放战争。
1957年,农业实行合作化。高家洼子村成立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属于永吉县乌拉街区江密峰乡石嘴子村人民政府所辖,原来的七个生产组没变。
1958年,地方实行政社合一。江密峰成立人民公社。高家洼子村建立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属于吉林省永吉县江密峰人民公社所辖。七个农业生产小组,改称生产队。生产队成立管理委员会,选正副队长、会计、出纳员等委员若干人,民主管理队中的一切事物。
1978年,农业进行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自主经营),取消了原来的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三级经营管理体制。高家洼子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属于吉林省永吉县江密峰乡所辖。原生产队改为农业生产社,选社长一人,掌管事务。
2002年,吉林市对永吉县进行区域化分割,将一些乡镇划归吉林市。高家洼子村随江密峰镇划归吉林市龙潭区。
第四章 领 地
清代实行土地封赏制度。高家洼子村的土地均为满族旗人所有,从南向北分别归隋氏、傅氏、陶氏、高氏和金氏五户所有。
清朝中叶,大批汉族农民流入高家洼子村定居。有的汉族农民经过几代人的艰苦辛勤劳动,积蓄致富。典买满族人生活衰落破产出让的土地。致使高家洼子村的土地山林所有权变化为满汉两族人所有。1931年的领主是:隋氏、谢氏、傅氏、高氏、郑氏和金氏。
1947年高家洼子村的土地领主是:隋氏、谢氏、蓝氏、乔氏、杨氏、陶氏、徐氏、尹氏、金氏和郑氏(郑宝瑄、郑宝生、郑宝山)。
1948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解放高家洼子村后,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凡是耕地的农民均分到了土地。
1949年末,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彻底翻身,进行土地改革。该村居住的农民按家庭人口分得土地,并领取政府发给的土地执照。山林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1958年,农村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该村的土地所有权收归生产队集体所有。
1980年,该村的土地分别承包给农民耕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