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株医鉴【20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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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析意见
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鉴定资料,鉴定专家组专家现场提问核实,经专家鉴定合议后一致认为:攸县人民医院对王婞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兹说明如下:
1、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鉴定资料,攸县人民医院与王婞构成医患关系。
2、患者因交通事故致脾破裂、胰腺挫伤、腹膜后血肿,诊断明确,有手术探查指征。
3、患者因外伤所致,病情严重,发展快,预后差。
4、患者死后没有做尸检,仅凭现有临床资料及询问医患双方当时情况分析:患者术前血象高,术后高热,脉搏快,血压下降,术后引流液变化,医方没有及时查找原因及进行有效处理。术中探查不彻底,不全面,可能遗漏其他脏器损伤。抗生素用量不足,感染未能有效控制,患者最后死亡可能为DIC至死。
综上所述,攸县人民医院在为王婞诊治过程中有违反诊疗常规之处,其违规行为与王婞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第一条之规定,构成一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九、结论
构成一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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