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剑自制炸药劫银行 炸死黄跃辉
2011年5月,被告人王海剑开始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劫取财物,并邀约被告人王安安到武汉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王安安到武汉后,开始与被告人王海剑一同购买原料、制造爆炸物并测试爆炸效果。2011年6月,被告人王海剑、王安安在制造爆炸物时因操作失误引发爆炸,致被告人王海剑左眼受伤并住院治疗。2011年7月,被告人王海剑出院后向被告人王伟、王安安明确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在得到被告人王伟、王安安同意后,三人经多次预谋,确定由被告人王海剑选择目标银行、安放爆炸物并在运钞车到达银行时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由被告人王安安化妆成保安上前抢劫钱箱,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由被告人王伟负责接应。此后,为了实施上述犯罪,被告人王海剑先后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到目标银行测试遥控引爆装置的效果,并利用被告人王伟提供的银行卡在网上为被告人王安安购买了作案时穿的保安制服。
2011年8月,在因害怕受到刑法处罚等原因,被告人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但被告人王海剑仍然明确表示将继续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均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海剑决定着手实施爆炸抢劫,并于次日凌晨3时许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摩托车窜至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于该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用两袋水泥压住爆炸物并留下“建筑材料,勿动”的字条以防止爆炸物被人发现和移动。
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许,当运钞车停在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路边,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藏匿在附近伺机作案的被告人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爆炸当场致被害人魏思思因胸腔脏器破裂、右下肢严重挫碎等联合性损伤而死亡;致被害人黄跃辉胸腹部联合损伤而死亡;致吴涛等10名被害人轻伤;致陈思等5名被害人轻微伤;致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等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2.7万元。爆炸后被告人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