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北,你为何死刑冤案不断?
据报道,早在2000年12月22日,河北廊坊霸州市胜芳镇税务稽查队队长刘德成和妻子、儿子三人,被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部或绳索勒颈方式杀死在家中;此前的1995年11月29日,胜芳镇还发生一起凶杀案,当地居民杨长林和儿子杨山、杨雪松在家中被他人以类似前述作案方式杀死。
案发后,霸州警方将在当地作生意的东北人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等人拘捕,两起灭门案,七名被告人;廊坊中院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最后由河北省高院对其中的一起直接改判无罪,对另一起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为由,改判死缓。即便是这次难得的无罪判决,也是在判决作出2年多后才向被告人宣判并释放他们。
从报道可知,河北廊坊中院第一次审理,对其中六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涉及如此多的人命,但其中的荒唐却是世上罕见。作为案件最重要的证据,霸州警方一方面称已经提取到,另一方面却从未在法庭上出示,而是称因为办公楼装修“找不到了”或者“无法鉴定”。而辩论律师拿出的有力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身处东北而不在河北,却没用被法院采纳。
报道还说,已经被无罪释放的被告人控诉,在霸州警方提审时,他们几个人被关在铁笼子里,打上大灯,日夜不让睡觉。办案刑警用胶带糊住他的嘴巴,削尖的筷子插入脚后跟,还将电线绕在耳朵、胳肢窝、生殖器上电击,对于女被告人,警方则用电击胸部、下体等方式逼供……
看到这些报道的内容,我真的有一种悲从中来的感觉。在河北,备受舆论关注的聂树斌案还没有定论,当地有关部门明知这是冤案而迟迟不予平反,现在,又钻出这两个死刑冤案。我一来不知道,在燕赵大地,到底还有多少这样的死刑冤案,已经随着枪声的散去而永远沉沦地下,二来不知道,从聂树斌案到霸州冤案,河北要怎样才会彻底纠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也许有人会认为,在过去,由于科技不发达,侦查手段欠先进,现代司法理念欠缺,所以,偶然发生一些冤案是很自然的现象,这也不是河北特有的现象。可是我想问:为什么在河北,有如此多的死刑冤案浮出水面?甚至即便上级法院已经判定无罪,下级法院还要秘而不宣继续关押?这其中就体现了河北有关政法机关罔顾法律、草菅人命、一意孤行、刻意袒护甚至纵容违法办案人员的错误心态。
先说聂树斌案,从已经披露的案件事实和细节来看,这属于一个冤案已是基本无疑的事实,但不管是媒体的诸多揭露和家属的血泪控诉,还是法律职业人的集中声讨,抑或是中央党报的明确批评,河北一直无动于衷。据我了解到的情况,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当年指挥办理此案的某位政法界要人已经升官至北京,如果纠正此案,就会影响那个人的前途,就会得罪那个人。
这次《新世纪》杂志披露的两案,虽然由河北省高院顶着压力改判了其中一起无罪,但河北高院并不值得表扬,因为它对另外一起案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以所谓“鉴于案件的具体情节”,莫须有地判处被告人死缓。如此措辞,说白了就是拿法律的公正和被告人的清白做交易,在法院和地方政府间达成平衡。如此措辞,和当年佘祥林冤案的判决理由如出一辄!
纵观近年来多起死刑冤案,如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等,其实都表现出完全相同的特点——警方迫于破案压力胡乱抓人并刑讯逼供、检察院失职失责沦为违法警察的帮凶、法院为完成政治任务充当直接凶手、政法委为了维稳向办案单位施加压力——正是这四家单位坑瀣一气,才造就了层出不穷的各类冤案。
在这种荒唐的“合作局面”背后,其实隐含了一种逻辑——这个社会把司法当成政治,把办案当成维护统治的手段,在政治利益和统治利益面前,法律不过是一块抹布,需要时可以拿来一用,不需要时可以随意扔在某个垃圾堆。这种政治挂帅式而不是法律至上式的司法工作,不造就冤案才怪!
史料记载,清同治十二年(公元1873年)十月,浙江省余杭县所在地余杭镇发生一起命案,豆腐店伙计葛品连暴病身亡。知县刘锡彤怀疑本县举人杨乃武诱奸葛品连之妻毕秀姑,毒毙葛品连,对杨乃武与毕秀姑重刑逼供,断结为“谋夫夺妇”罪,上报杭州府衙和浙江省署。杭州府与浙江省也照原拟断结,上报刑部。后经杨乃武之姐杨淑英二次京控,惊动朝廷中一批主持正义的官员,联名上诉。朝廷下旨,由刑部开棺验尸,才真相大白,冤案昭雪。此即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
对照此案我们可以发现,100多年后的今天,虽然这个社会倡导法治多年,呼喊公平正义无数,可一方面,中国的司法环境仍然停留在“个人政绩式”的时代,另一方面,这个社会甚至已经缺少了像同治年间那种敢于仗义执言为民请命的官员。在政治至上的心态下,每个官员对法律、正义都可以视而不见,权力场集体陷入了“寒蝉效应”,这种心态下的司法,犹如一个人得了胰腺癌,不可救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