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准大一女生徐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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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对徐玉玉案的两大追问(转)

发布时间:2016-08-28 15:12:00      发布人: 大地寻梦

山东临沂“准女大学生”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案有了重要进展,26日,公安机关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陈福地、郑金锋、黄进春、熊超。来自警方的最新消息,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文辉,已于27日落网。在公安部发布的A级通缉令中,目前仍有一名嫌疑人在逃。

(8月27日央视)

徐玉玉案有了进展,这让大家稍感欣慰。社会的高关注度、手机实名制的推进、各地警方通力合作,都可能是让此案迅速破案的原因,这说明,虽然犯罪分子想方设法隐藏自己的痕迹,但在现今的大数据环境下,想要彻底隐藏自己很难。但我们更要认识到的是,我们不能指望每一个电信诈骗案都靠这种方式推进,警方这一次能破获不意味着以后每一起这样的案件都能够破获。

追问一:保护个人信息,我们做得够吗?

花季学生的去世,让整个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变得更加敏感。我们要追问的是:责任归属是否明确?拥有数据的部门或者企业,为什么成为不法分子窃取数据最主要的重灾区,是对掌握的个人信息管理、保护不严还是技术水平真的不够?

对于非法获取、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我们是否做到了持续、高压地打击?不少媒体调查暗访都能发现学生信息的黑色交易链,工信部门、电信运营商为什么发现不了?

立法是否完善?《刑法》规定,对违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于出售或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信息、违法行为的定义都模糊不清,情节轻重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也许正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才让这些“信息骗子”没有感受到法律的约束力和震慑力。徐玉玉案警示我们,要更大程度限制信息泄露和诈骗,尽快修缮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我国刑法中虽然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阐述,但有必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其构成犯罪的门槛进行细化与明确,从长远来看,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势在必行。

追问二:落实实名制,运营商是否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6日,工信部回应,将把实名制落实情况作为虚拟运营生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增加号码资源等的一票否决项。是否还能更严一些?如果我们认为实名制是电信运营规范与否的重要甚至是基础性的指标,那么就不是对业务增量一票否决的问题,而是应该考虑其运营资格的问题。

电信运营商更应该认真梳理一下,自己工作流程上存在的问题或纰漏,有没有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说,实名制对于加强管理、防止犯罪、侦破案件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但就是有运营商不把实名制的落实当成大事来推,甚至有意拖延或执行松懈,把此当作一个“竞争优势”来抢占市场。

此前在乱象治理上的糟糕表现,很难不让人捏一把汗,相关部门和运营商在推行手机实名制的同时,究竟有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七寸?做到制度上的全覆盖、机制上的无漏洞,不是难不难的问题,而是必须做到的问题。

治理电信诈骗,打击很重要,从源头上防范也同样重要,形成对全链条的无缝打击,才能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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