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之死戳中社会之痛(转)
8月19日,已经被大学录取的山东临沂18岁女孩徐玉玉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被骗走了家人东拼西凑的9900元学费。在与家人去派出所报案回来的路上,女孩心脏骤停,两天后离世。8月26日下午,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此案3名在逃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刑侦局官微显示,8月19日,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人冒充教育局干部,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取山东省临沂市群众徐玉玉9900元。现主要犯罪嫌疑人陈福地、郑金锋、黄进春等四人已被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熊超、郑贤聪三人在逃。现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缉拿其余嫌嫌人。公安部表示,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正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并速告公安部刑侦局。 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案件,折射的是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缺失,徐玉玉的离世,更是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提醒人们,惩治电信诈骗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诈骗犯罪分子是从什么渠道准确掌握到徐玉玉家庭的所有信息?又是从什么渠道得知徐玉玉的助学金信息,从而实施的“精准诈骗”?诈骗犯罪分子和泄露个人家庭信息的帮凶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且看三位律师的观点。 扬子晚报记者 任国勇 法律三人行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 崔武律师: 骗子应从重判3-10年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案值5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属数额较大,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还规定,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徐玉玉因被诈骗导致心脏骤停离世,这一情形加重了诈骗情节,应该从重处罚,可判处诈骗分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泄露徐玉玉个人信息的人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泄露徐玉玉个人信息的人是“内鬼”,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罪。根据法规规定,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唐迎鸾律师: 泄露信息若明知是共犯 诈骗徐玉玉的人固然可恨,当追刑责,泄露徐玉玉个人信息的人也可恨,也该追究法律责任。泄露徐玉玉个人信息的人如果明知用于电信诈骗,属于共同犯罪,也可以追究其诈骗罪。如果只是倒卖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也可按照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法律中规定,“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其中的“等”可以理解为,不仅仅是上述单位,比如说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在服务交易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也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雍进律师: 查清泄露渠道层层追责 诈骗嫌疑人被抓获后,他们是如何获取徐玉玉的个人信息的,应该可以查清楚。诈骗嫌疑人获取徐玉玉家人电话只是辅助信息,核心信息是徐玉玉获得助学金,对方掌握如此清楚,说明徐玉玉个人家庭信息被人泄露了,那么泄露的人有可能是来自教育单位,这项信息是否经过“几转手”倒卖给诈骗嫌疑人,都可以查清,如果查清都可以层层追究责任。由于这件事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而且被人用来犯罪,哪怕诈骗嫌疑人只从泄露信息的人处买了这一条信息,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我国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什么是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界定,司法操作上可能会存在一定难度,但不代表着就不能追究泄露或者倒卖徐玉玉个人信息的人的刑责。其实,我们每天接到的各种推销电话,其背后都可以追究倒卖个人信息的那些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