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开车撞人又杀人罪不容诛?
在经过5个月后,案件于今日(3月23日)开庭审理。西安电视台今晚6时以“药家鑫:一念之差杀人”为题报道了此事。中央电视台在稍早的报道中,也提到“一念之差”。这似乎给人一个信息:药家鑫只是因为“一念之差”才杀了人。
我们认为,这样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杀人犯实施杀人的时候,无不是怀着“杀人”的念头。问题的关键是,倘若是一个有爱心的善良人,在开车撞人后,一定会有施救的善心,绝不会起杀人之心。所以,药家鑫杀人是蓄意的,不能用“一念之差”来为之开脱罪责。
药家鑫为自己辩解说,他把人撞伤后杀死,是慌张时“没有想到后果”。这种说法也站不住。还是他自己说,当时怕伤者认出车牌号,或者认出他的面貌,以后会找到他,于是就杀了人。这充分说明,他杀人时是清醒地考虑到后果的,那就是杀人灭口;他不是“没有想到后果”,而是清醒地考虑到后果的。
药家鑫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该处以极刑。如果用“一念之差”来为之开脱罪责,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践踏,也无法向国人交代。
药家鑫开车撞人又杀人罪不容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