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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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官宣判——嫌犯药家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发布时间:2011-03-25 23:48:46      发布人: 快乐男孩

   作为一个人,我对药犯撞人未死八刀捅死一案,感动极度恐惧;我怕何时这样的命运也会降临在我的头上;作为一个法官,我对药犯犯下如此罪行感到震惊;我从事法官职业三十余年,如此暴戾的罪犯,还是第一次看见。作为一个法官,我本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此案作出理性判决,然而,当作为人的欲望超过了职业所应秉持的道德,我不敢担保此份判决书没有个人情绪。或许,这份判决书将会名留青史,或许,这份含着感情的判决书会受到很多所谓专业人士的指责,但是,我决定豁出去,拼着退休金不要,也要一抒胸中块垒。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药犯驾驶一辆克鲁兹轿车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将二十六岁的骑车人张萌撞倒,当时张仅受轻伤,然因伤者“看见了”药犯,还试图去看清车辆后牌号,药犯便从车中取出一把近三十公分的尖刀将张萌残忍杀死——事后验尸,发现死者身上共有八个刀口——此后肇事车逃逸时再次撞伤行人,才被附近群众抓获。
今日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药犯提起公诉,量刑无疑是恰当的。然本人对检方的侦查时效深感奇怪。从十月二十日事发至二〇一一年三月,如此案情明确的杀人案,竟然花了近半年时间才侦结——且还有被退回补充侦查——如此长的时间,无疑给了公众无穷的想象空间。虽然此事网络上喧嚣几天后便已搜索不到半点音信,可大家没有忘记张萌这个含冤的死者。虽然此事侦查时间太长,但终于也起诉到了法院,没有被私了,本人还是感动欣慰。
药犯辩护律师所言的激情杀人,本官不予采信。所谓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转自网易相关新闻)。药犯杀人,或许有其情绪强烈波动因素,被害人却无半点过失;三者失其一,即不构成激情犯罪。辩方律师以此为药犯开脱,本官怀疑乃律师激情片看得太多,故情不自禁有此一说,实难作为从轻发落之依据。
   其它如药犯知错落泪跪倒之情形,实为正常人在知道自己将被判死时的正常作戏之举,更不足采信。至于药犯从小优秀成长过程没有污点家庭管教严格甚至被父亲打骂之类,如成为脱罪之据,则完全是将本国法律看成扯淡之心理。试问,有几人从小便是罪犯胚子?又有几人自娘胎便怀着杀人的龌龊思想?能把这些例子举出来,本官实在是佩服佩服。
   另,药犯乃被群众抓获,并非一开始就主动投案,因此其自首情结本官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联系到此案一旦轻判所将引起的示范性灾难后果以及群众对此案的极度关注与强烈要求,本官宣判——嫌犯药家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免责声明:此份非正式法律文书,只是本人本着娱乐至死的精神对药家鑫杀人案的发泄之作。如果本文与不知何时公布的判决书雷同,纯属巧合;如果大相径庭,就更没有理由对本文及作者做出诸如跨省抓捕、慰问之类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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