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抗日军政大学第三期第六队队长黄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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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功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

发布时间:2014-12-03 08:43:40      发布人: 孝行天下

枪杀事件在延安引发轩然大波。一方面,“群众反映强烈,要求严惩。尤其是女学员们非常气愤,无不咬牙切齿,痛斥这种行为是惨无人道的,一致要求法庭实行枪决,以严肃革命纲纪”,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同志,认为黄克功同志是有功之臣,年纪还轻,应该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黄克功并通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向毛泽东写报告请求减刑。④

毛泽东的回复是:“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⑤由此,遂否决了对黄克功“减刑”、“立功赎罪”等考量。

关于“黄克功案”的历史意义,法学家杨永华的说法是:该案的判决,意味着“废除对有革命贡献的人在法律上的照顾,定罪量刑不再以出身成分不同而有差异,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⑥

之所以如此评价,乃是因为:在苏维埃时期,“刑律有工农分子和地主资产阶级分子犯同等罪行,而给予不同处罚的规定。对革命有功绩的人犯罪也予以照顾,减轻刑罪。”⑦这也是很多人认为黄克功应该“减刑”,且黄在审判过程中也一再要求“姑念余之十年斗争为党与革命效劳之功绩,准予从轻治罪,实党之幸,亦功之幸也”的缘故。⑧

1937年国共再度合作,结成抗日统一战线。原“苏维埃政府”改组为“陕甘宁边区”,接受国民政府行政院直接管辖;原“苏维埃共和国司法部”也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遵行南京政府颁行之一切不妨碍统一战线的各种法令章程”。⑨

综合上述背景,自不难理解这种评价:“在各种价值观念和思想文化的对立、交锋中,……黄克功案的审理,实际以先例的方式,为边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方式,创设了标准。”⑩…

1938年,毛泽东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演讲1938年,毛泽东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演讲

注释:

①黄克功陈述报告(一),陕西省档案馆存,全宗号015-0543。引用材料中稍有别字,系原文如此。②黄克功陈述报告(二),同上。③刘茜致黄克功信,同上。④莫文骅:《莫文骅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1996,P351。⑤毛泽东致雷经天信,1937年10月10日。⑥⑦杨永华、方克勤:《陕甘宁边区严于执法一例——谈谈黄克功案件的处理》,收录于《法律史论丛第3辑》,1983。⑧黄克功陈述报告(一),陕西省档案馆存,全宗号015-0543。⑨中央司法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司法部工作报告,1937年7月23日。⑩汪世荣:《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 1937-1949》,商务印书馆2011,P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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