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国家偶像破坏论”新释(一)
关于陈独秀的“国家偶像破坏论”的评价,中国近现代思想史学界历来说法不一。反对者自不必言,就是陈独秀的推崇者对此问题,也往往以为尊者讳之意,作一些回护式的解释,仿佛这是陈独秀的一块无法褪去的“污点”,只能要么谴责,要么回避。而海外学者则从五四时代的世界主义倾向,以为是对民族主义的“反感”,造就了陈独秀的“破坏”国家之想(1)。实际上,陈独秀的“国家偶像破坏论”就其内容而言,是有具体的所指的,并且与具体语境以及他的思想倾向、思想渊源与思维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试在近现代中国思想文化发展的具体语境中,从现实与其思想的互动关系、其思想渊源与思维模式等方面对此问题作一重新审视。
1918年8月15日,陈独秀在《新青年》第五卷第三号上发表《偶像破坏论》(2),把“国家”也作为“偶像”之一,列入“破坏”之列。陈的论断,表面看,颇令人费解。早在1903年,陈独秀开始具备现代民族国家观以后,因深感国民国家意识之不足,曾撰文宣传西方现代民族国家观,以谋求全民的觉醒,十五年后为何又要把“国家”与其它所谓“偶像”一并“破坏”呢?
厘清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从思想渊源上看,前期陈独秀接受的主要是法兰西,特别是卢梭的古典民主自由思想。卢梭民主自由观的核心内容是“主权在民”,这一思想由于与中国传统思维中的民本主义的大同理想恰相契合,所以为近代中国的许多思想家、革命家所接受。卢梭的“积极自由”观讲求“公意”,是一种直接民主的诉求(3)。这些理念应该说为陈独秀的思想变化奠定了基础。当然,陈独秀的前期思想中,并不是仅只法兰西之卢梭一家,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如洛克、密尔、边沁的思想对他也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后一影响反映在“现代民族国家观”上,就是陈独秀一直坚持民族国家的个人本位原则。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团体(指国家——引者)之成立,乃以维持及发达个体之权利已耳。个体之权利不存在,则团体遂无存在之必要。”(4)而新文化运动时期,陈独秀文化上的激进与政治上的相对“保守”的表现,可以说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不无关系。
但这种状况到1918年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年7月,陈独秀发表的《今日中国之政治问题》一文,虽仍然宣称关心“政治的根本问题”,而文章的实际内容则更倾向于现实政治。这篇文章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那就是陈独秀对“学说”的崇信度加深了。他说:“国家现象,往往随学说为转移。我们中国,已经被历代悖谬的学说败坏得不成样子了。目下政治上社会上种种暗云密布,也都有几种悖谬学说在那里作祟。慢说一班老腐败了,就是头脑不清的青年,也往往为悖谬学说所惑”。(5)
陈独秀由思想革命转向现实政治是他发表《偶像破坏论》的直接背景。这一转向既是由于民初以来,政治的黑暗,政党的无能,军人的专权,宪法的形同虚置等现实因素所引发,反过来看,也由于陈独秀从思想革命转而注重现实政治后,原来的思想(伦理)革命与现实政治间的距离便逐渐消失。而这种距离感的变化的直接后果,就是通过较以往更近距离地对政治黑暗的现实关注,强化了他原本就存有的对政府的失望,进而怀疑其现实的“合法性”。(6) 但对陈独秀而言,现实因素只是诸种因素之一,它与上述的思想渊源的关系是,现实因素强化了陈独秀对卢梭直接民主思想的进一步认同。更准确地说,是二者间的共振,使陈独秀再生破坏“国家偶像”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