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受害者林斯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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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受害者林斯镒

    1、戒严法 (1949年1月14日修正):第11条一 赋予「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有执行「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的权力。这是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违宪法源。戒严年代的台湾,举凡禁书、报禁等政策均源自此一条文。   2、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1953年7月颁布﹞:第2条限制新闻、杂志、图书、标语及其他出版品内容
    发布人: 孝行天下 阅读(344) 评论(0次) 点赞(0次) 打赏(0个天堂币) 发布时间:2012-10-29 11: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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