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戒严法 (1949年1月14日修正):第11条一 赋予「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有执行「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的权力。这是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违宪法源。戒严年代的台湾,举凡禁书、报禁等政策均源自此一条文。
2、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1953年7月颁布﹞:第2条限制新闻、杂志、图书、标语及其他出版品内容。包括:(1)未经军事新闻发布机关公布属于「军机种类范围令」所列之各项军事消息;(2)有关国防、政治、外交之机密;(3)为***宣传之图画文字;(4)诋毁国家元首之图画文字;(5)违背***抗俄国策之言论;(6)足以淆乱视听影响民心士气或危害社会治安之言论;(7)挑拨政府与人民感情之图画文字。依该办法,出版品必须在发行时检送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一份备查,至于外国进口刊物则须先经主管机关核准,并由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检查进口书刊之内容,若有违法者处以处分外,并得查扣违法之书刊。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1970年5月22日公布﹞:第2条规定「匪酋、匪干之作品或译者及匪伪之出版物一律查禁」;第3条规定出版物不得有以下各类列情形之一:(1)泄漏有关国防、政治、外交之机密者。(2) 泄漏未经军事新闻发布机关公布属于「军机种类范围令」所列之各项军事消息者。(3)为***宣传者。(4)诋毁国家元首者;(5)违背***国策者;(6)淆乱视听,足以影响民心士气或危害社会治安者;(7)挑拨政府与人民感情者。(8)内容猥亵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动他人犯罪者。这个法令的执行机关为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台湾地区戒严时期政治事件处理协会”向本报独家披露,戒严时期75名受难者详细情况,包括姓名、籍贯、被枪杀日期以及骨灰坛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