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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亲车祸身亡 独生女来天津讨公道

来源:华商晨报 发表人: 2023-01-10 浏览量:974

  父母离异后,小洁(化名)跟着母亲过。12年后,噩耗传来,父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已经成年并在北京工作的小洁回天津市打起了官司,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作为父亲唯一的女儿,她向三被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前不久,此案在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宣判,涉案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小洁11万元,车主赔偿小洁各项经济损失35万余元。
 
  父亲酒后遭遇事故 独生女来津讨公道
 
  小洁是个“80后”,她的父母早在1998年就离婚了,当时尚未成年的小洁跟着母亲过。多年以后,小洁长大成人,在北京从事工作,成了一名白领。
 
  2010年11月3日晚9:17,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新红路北侧第三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光荣道交口时,遇直行绿色交通信号灯向北右转弯。就在这时,小洁的父亲于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新红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通过该路口,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
 
  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未注意观察情况并保证安全,其所驾驶货车前部右侧与于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接触,货车右前轮碾压于某身体。经抢救无效,于某于2010年11月4日死亡。交管部门认定,由于事发时于某呈醉酒状态,货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查明,肇事车归西青区人张某所有,司机是在受雇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小洁起诉时将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要三被告各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各项赔偿46万余元 车主保险公司共担
 
  法院认为,首先,应确定合理的损失范围。于某生于1950年8月,2010年11月死亡,死亡赔偿金应按天津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4293元计算,共计479787元;丧葬费应按天津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13.58元计算,共计26481.5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客观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为50000元。
 
  关于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又因被告司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且事发时系执行雇佣行为,故其所负民事责任应由车主张某担,原告剩余的死亡赔偿金419787元、丧葬费26481.5元,共计446268.5元,由张某承担其中的80%即3570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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