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余某化名劉某進入閩清一家工廠打工,投保后不久,就在上班時意外死亡。余某的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30萬元無果,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4月26日,江西人余某化名劉某進入閩清一家陶瓷廠打工。5月6日,陶瓷廠為余某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名字登記為劉某,保險金額為30萬元。投保后不久,余某在上班時不慎摔倒,經搶救無效死亡。閩清公安機關調查后証實,這起事故為意外。
余某的家屬認為,余某的死亡屬於意外傷害,在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而且被保險人“劉某”就是余某,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金30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醫院的死亡証明和火化証上的名字都是劉某,不能認定死者就是余某。陶瓷廠投保的保險屬於記名保險,並以清單登記的被保險人名字為准,余某不在被保險人范圍內。
保險公司還認為,雖然余某在上班時摔倒,但不能表明是摔倒致死,余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引起的,不屬於意外傷害死亡,並提供了鑒定意見為“死者因自身疾病(如高血壓)引起左側基底節及中腦區出血死亡可能性大”的司法鑒定書。
法院認為,陶瓷廠為員工向保險公司購買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劉某名下所指向的對象確實是余某,保險公司不能因為余某使用化名劉某的身份而否認余某為被保險對象。鑒於余某死因不明,經法院調解,保險公司同意一次性補償余某家屬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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