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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殡葬伦理思想(转摘二)
来源: 发表人: 2023-11-12 浏览量:10080
一、儒家殡葬伦理的社会基础
儒家殡葬伦理思想之所以能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和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有密切关系。
(一)家庭宗法制的传统社会
中国传统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谓见仁见智,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心态可以得出不同的答案。
所谓传统社会,是指从先秦到清末这一段历史时期。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曾说:百年前的中国社会,如一般所公认是沿着秦汉以来,两千年未曾大变过的。我常说它是入于盘旋不进状态,已不可能有本质上之变,因此论“百年以前”差不多就等于论“两千年以来”。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古朴的农业社会,是自足型的分散的经济。75%以上的人民都居住在农村,乡村居民的主要职业是务农,自耕自食,自给自足,代代相传。在这片土地上,农民只有靠土地为生,土地不能移动,除非农民有特殊的才能,否则只能生活在祖辈世世代代生活的地方,而且其子子孙孙也要继续生活在这个地方。
中国人民两千年来主要的谋生方法是农业。其特点有四点:
1、是经营农业完全是一种体力劳动,男子比女子更适宜这种生产方式,因而成为家庭经济生活的主要支撑者,在家庭组织的形式上就成为父权的家庭,并在社会上形成重男轻女思想;
2、是在农业社会中,最基本的财富是土地,利用土地的能力愈大,致富的机会就愈大,因此,在中国流行多子主义,并提倡累世同居的大家族;
3、是农业的生产技术全凭经验,老人的经验多,自然成为家庭和宗教的权威者,因此对老人孝;
4、是农业是靠天生活的静态职业,在农民的心理上自然容易生成安土重迁、尊敬祠堂、崇拜祖先等观念。
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是血缘家族存在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
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基础上,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独特的社会结构――家族宗法制。中国原始社会中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组合而成的家族制度,在周代发展为家族宗法制。殷代在血缘关系上形成了种族奴隶制国家,周代“封诸侯,建同性”把家族宗法组织作为奴隶制国家的组织形式。封建制取代了奴隶制,家族宗法制的社会组织并没有改变,原来适应奴隶制的家族宗法制度又继续适应着封建制。
关于中国的家族制度。梁启超在其早年《新大陆游记》中即指出:“吾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也。”日本稻叶君山也说:“保护中国民族的唯一障壁,是其家族制度,这制度支持力之坚固,恐怕万里长城也比不上。”所以冯友兰有“家族制度过去是中国的社会制度”之说。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