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要引导和规范
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科学的精神,也需要有政治的智慧,在工作中要正确引导和规范。看待宗教的积极作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既不能抹杀,也不能夸大。既不能简单以意识形态划线,完全把宗教看成是消极落后的现象,也不能夸大宗教的积极作用,甚至把宗教当做解决我国当前社会问题的救世良方,期待什么问题都通过宗教解决。
要深入理解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要求,准确把握政策法规尺度,不能借助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之机宣传宗教,人为地扩大宗教影响。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是要将宗教汇聚的积极力量、正能量发挥出来,而不是给宗教提供宣传、扩大自己影响的平台和机遇。
要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保障。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正确理解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的关系,处理好宗教文化资源的挖掘利用与保护传承之间的关系,尊重宗教文化的自身规律,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加强引导和规范,防止“宗教搭台、经济(文化、旅游)唱戏”,人为助长宗教热。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把握原则,做好引导和规范。
宗教工作归根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讲是要调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既不能包办代替,也不得强行摊派。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要注重调动和发挥他们作为主人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关心宗教界人士,尊重他们的信仰,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同他们做真心朋友。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使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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