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清之际“三坛大戒”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
1.三坛大戒的方便授受说
对于佛教缘何于明清之际在传戒方式上有此创制,有学者认为:“传戒之事在古代本属律宗寺院,但近世以来,禅寺、教寺亦相率开坛传戒。明代以前,各丛林传戒方式互有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且三坛戒法不得一时俱受,要在三个时期分期而受。此外,受戒日期的限定,也使求戒者深感机会难逢,戒期难遇。鉴于此,见月订立,在戒期内,初坛沙弥(尼)戒,二坛比丘(尼)戒,三坛菩萨戒,次第而受,这就大大方便了远近求戒的学子,也使传戒成为有序运作、规模盛大的法会。三坛受戒的形式,至此而成为丛林定规。”上述文字说明晚明以前,律寺传戒,三坛戒法分期授受,其特点是戒期难遇,求戒难得;晚明以后,为方便学子受戒,三坛戒法则在一个戒期内次第而授,传戒成为了规模盛大的法会。可见为得方便之利是当时传戒方式变革的一个直接原因,而三坛大戒传戒方式的起源,也正印证了这种方便说。
三坛大戒传戒仪轨的理论完成以见月律师的《传戒正范》为标志,但最早践行三坛大戒同受是见月的师祖古心律师。据史料所载,古心律师在杭州灵隐寺传戒之时,因受梦中所感的暗示,故打破古规,为求戒者一次方便授受三坛大戒,进而开三坛顿受的先河。
由此可见,古心律师改革古规,采用三坛齐受的方式传戒,非是刻意为之,实为本着方便授受原则的应机之举,而具有神迹性质的梦境,与其说是起到了预言与暗示的作用,不如说是为变革古规寻找的具有神圣性的支撑与证明。而古心一时三坛的先河之举,虽无原始仪轨作为依凭,但其后的传戒师,如法藏、见月之辈,一方面取诸古本,积极对传戒仪轨进行设计完善,另一方面,则在理论的层面,为三坛同受的传戒仪式寻找支撑与证明,使得一时三坛的方便之举成为了佛门传戒的定式,传承至今。
2.“会通大小”的理论深化
见月宗承南山,遵弘《四分律》,曾言:“今宗昙无德《四分律》者,盖是南山圣师之所宗故,自唐以降皆弘通故,……余今宗之”。中土所宗之《四分律》虽为小乘律典,但自唐道宣会通大小,以“删繁补阙”为宗旨阐扬以来,小乘的声闻律典即被赋予了大乘的精神解读,按道宣在《行事钞》中所论:“今时不知教者,多自毁伤云:此戒律所禁止,是声闻之法,于我大乘弃同粪土,犹如黄叶,木牛木马,诳止小儿,此之戒法亦复如是。诳汝声闻子也!原夫大小二乘,理无分隔,对机设药,除病为先故。鹿野初唱,本为声闻,八万诸天便发大道;双林告灭,终显佛性;而有听众果成罗汉。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唯教旨。”戒法理无大小二乘之分,所现不同只因悟解有差,见月律师对三坛戒法同受的论证,也正是以“大小二乘,理无分隔”为精神宗趣的。
见月依华严宗法藏的“五时判教法”判教,指出“世尊一大时教,有称性随机权实开会,方便演说,义各浅深,今依贤首所判不出五教。一小教……。二始教……。三终教……。四顿教……。五圆教……”,据此将小乘的声闻戒融摄成具有大乘意义的声闻戒。
其言:
戒相虽曰小教,若以义推,则通乎圆。故《法华玄义》云:‘开粗者,毗尼学,即大乘学式叉,式叉即大乘第一义,光非青黄赤白,三归五戒十善二百五十皆是摩诃衍,岂有粗戒隔于妙戒?戒既即妙,人亦复然。汝实我子,即此义也。'盖圆人受法,无法不圆。一色一香,无非中道。低头合掌,悉是道场。孰曰戒相而非圆顿?
见月先指出声闻戒虽是小乘,但从义理而言,则通于圆教,圆人受法,无法不圆,接着又以天台智者大师《法华玄义》“一色一香,无非中道”的圆顿思想,论证《四分律》分摄大乘,既然“一色一香,无非中道;低头合掌,悉是道场”,那么小乘的声闻戒法当然属大乘圆法。
声闻戒通与大乘圆法,其中一个体现在于声闻戒当以上求佛果为宗。见月的《传戒正范》与法藏的《弘戒法仪》均在比丘戒的仪法授受中言及:“于白四羯磨,言下进授大比丘戒,不为但求声闻小果故;直欲成就三聚净戒故;趣向三解脱门故;正求佛果,求大涅盘,令法久住故。”何以受大比丘戒,可直成大乘三聚净戒,趋向空、无相、无愿三解脱门,求得涅盘佛果?是因虽授比丘戒,须发上品心,方得上品戒。何为上品心?两位直言:“发上品心,求上品戒。何为上品心?今于我诸师座前,立三种誓愿:一者誓断一切恶,无恶不断;二者誓修一切善,无善不修;三者誓度一切众生,无一众生不度。”誓断一切恶,誓修一切善,誓度一切众生的三弘誓愿本是大乘菩萨戒的内容,也称为三聚净戒,此处比丘戒的授受强调以发大乘菩萨戒的三弘誓愿为受戒前提,更以成就佛果为终极目标,尽而使小乘的声闻戒法具有了大乘的精神宗趣,如此小乘的声闻戒与大乘菩萨戒相与会通,不一不异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比丘戒的授受仪中,见月与法藏都援引了《萨婆多论》中“凡欲受戒,先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于一切境上起慈悲心,便得增上戒” 的文句,并以菩萨戒的三弘誓愿解释“依境起慈悲心,便得增上戒”的内涵。而对此句的援引,早已在唐道宣与宋元照两位律师的律学著述中出现,只是道宣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的“比丘授戒仪”一节中引述该句,行文并未对该句之内涵作以大乘菩萨戒的解读,而元照在《芝园遗编》中对该句的引述,则是出现在“授大乘菩萨戒仪”一节,并以菩萨戒的三弘誓愿解释此“慈悲心”,当然这本属菩萨戒所主之慈悲心的正解。至明末,见月与法藏综合前辈律学宗匠的思想,一方面在比丘戒的授受中强调“依境起慈悲心,便得增上戒”,一方面又将菩萨戒的内容援引此处,予比丘戒以菩萨戒的精神解读,如此则将声闻戒与菩萨戒的会通向前推进一步。
律师见月宗《四分律》分通大乘,强调声闻戒和菩萨戒的相与会通,但是声闻戒与比丘戒的内涵与要求毕竟不同,声闻戒为一生受持,菩萨戒为尽形寿受持;声闻戒的授受须拣择,严格持守不易,菩萨戒的授受无须拣择,受持相对宽容。诚如法藏在《弘戒法仪》中所述:“一切众生咸具佛心,有心者皆得作佛故,不比小乘比丘之拣择也。既无拣择,我大乘中,汝等一切现在发心者,皆当受戒作佛。”中土佛教以大乘为机运,倡人人有佛性,以有心者当受佛戒,菩萨戒以大乘为旨归,以此之故不加拣择,通于授受,历代倍受推崇和弘扬。明清之际,菩萨戒的授受更为普遍,而一期三坛的戒体授受仪式以菩萨戒为最终汇归处,彰显了菩萨戒通于佛乘的重要地位。
依《梵网经》,菩萨戒的当受之旨主要基于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佛性普具的思想:“一切众生皆有佛性。一切意识色心,是情是心,皆入佛性戒中。”
其二,通与佛乘的地位:“一切有心者,皆应摄佛戒,众生受佛戒,即入诸佛位,位同大觉已,真是诸佛子。”
其三,授戒的开放性:“与人受戒时,不得拣择。一切国王、王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淫男、淫女,十八梵天、六欲天子、无根、二根、黄门、奴婢,一切鬼神,尽得受戒。”
纵观中国佛教的戒律发展史,虽然自唐代道宣律师始,小乘的声闻戒已经在精神宗趣上被融摄成具有大乘意义的声闻戒,但从授戒的形式来看,声闻与菩萨,小乘与大乘戒律依然两分,表现为不同的授受体系。直至明清之际,以古心、法藏、见月为代表的晚明律学家,一方面继承前辈宗匠的律学思想,继承大小乘戒律相与会通的意旨,另一方面则通过一期三坛,顿受三戒的授受仪式,将大小乘的会通之义从理论负诸实践,此改革之举无疑是佛教戒律制度中国化的重要体现。而于明清之际有此仪式创制,反映出此时中国佛教在思想理论上,已经视一期受持的小乘声闻戒与尽形寿受持的大乘菩萨戒为一体,菩萨戒是大乘的,声闻戒也是大乘的,如此可以一期同受,顿入佛乘。应该说这种仪制改革适应了中土佛教喜好大乘的机运,反映了中国佛教戒学思想于明清之际的成熟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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