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空难机长被公诉系我国首例追究飞行员刑责
2012年6月28日,《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结案,并予以发布。《报告》指出了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机长违反河南航空《飞行运行总手册》的有关规定,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进近。根据河南航空有关规定,机长首次执行伊春机场飞行任务时能见度最低标准为3600米,事发前伊春机场管制员向飞行机组通报的能见度为2800米。
二是飞行机组违反民航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需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
三是飞行机组在飞机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盲目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
间接原因包括: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飞行技术管理问题突出,飞行机组调配不合理,成员之间协调配合不好,对乘务员的应急培训不符合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和河南航空训练大纲的要求。深圳航空对河南航空投入不足、管理不力,有关民航管理机构监管不到位,民航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