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48小时之限”存伦理争议昌克勤不算工伤?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其中对于工伤条例第15条,也就是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规定的适用作了更加细化的说明。
其中显示,“突发疾病”应考虑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48小时之内”是指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包括在急救车中的急救记录)到职工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
事实上,针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近年来在业界一直存在极大争议,甚至有意见称触碰了伦理底线。
据报道,2012年,山东济宁一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身亡。由于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因此不能视同工伤。同年,山东一建筑工人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其生命,称“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这两起案例均触发了网民及法律界的关注。
北京义联劳动法研究与援助中心主任、知名劳动法专家黄乐平,曾多次在修法会议上对于“48小时之限”提出意见,也提出过相应立法建议。“48小时在科学上是值得商榷的。”
黄乐平坦言,如果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忽然发病,且排除工作场所意外伤害的情形,一个月之后去世,按现行法律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他表示,按照目前的工伤条例,一些职工突发急病死亡,可能和工作原因并没有直接关系,但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部分本来应该受到工伤待遇保障的群体,却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
“认定为工亡与非工亡,家属获得的补偿金额可能相差六七十万元。”因此,“48小时之限”会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诞现象。据黄乐平所知,北京市起码发生过几十例类似事件。“虽然对于整个工伤认定基数而言,比例并不大,但立法的不完善,会导致伦理风险。”
在他看来,工伤认定在立法上应加强原因的分析,更体现立法的公平性。对于和工作原因有关的,哪怕是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之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都应考虑认定为工伤。如果确实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突发死亡也不应算作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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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死亡岗位、时间均有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对工伤认定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4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其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