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采购社区曹国平(汉瓦)生前文献——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
一、 采购分类
采购可以按不同的方式分类。
按采购内容可分为: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
按采购方式可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按采购地域可分为:国内采购和国际采购。
按资金性质可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二、 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是: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特征:
1.采购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财政性资金(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是财政拨款);
3.采购内容: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的采购,才能称得上政府采购。
我们可以将政府采购以外的所有采购称为非政府采购。
非政府采购的资金包括:
1.国有资金;
2.国家融资;
3.企业自有资金;
4.私有资金;
5.外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从以上可见,非政府采购的资金具有多源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单一的。
由于政府采购用的是纳税人的钱,世界各国都特别关注政府采购。
三、《招标投标法》适用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的规定十分明确,在中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无一例外地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无论是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还是非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都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四、《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违背《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其言下之意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于是,财政部就出台了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这就是两法冲突的根源。两法统一的办法是,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中的“工程”两字删除,变为“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样,两法就统一了。
五、“母子论”的错误
以谷辽海律师为代表的人士,认为《招标投标法》应该是《政府采购法的子法。这种“母子论”是荒唐的!详见我的有关贴子:《乱伦的“母子论”!》和《是“母子关系”还是“连体儿”?》
如果《招标投标法》成为《政府采购法》的子法,那么,请问:非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哪部法律?谷律师不应该只看到政府采购,还应该看到非政府采购!
六、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如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在两法冲突的背景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作用是有限的。详见《任重道远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如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