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国法学会会员
知识产权维度之下往往存在多种法律规制及保护的可能性,满足一定条件时,同一载体上可能同时存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多种权益。当遇到一个知识产权”难题“时,我们需要了解不同知识产权思维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今天,来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袁博法官将为我们解读不同知识产权思维之间的差异,及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选择。
老师说
首先,对版权侵权比对而言,判断“侵害作品”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在于是否产生了商业竞争意义上的“替代作用”。而对于商标侵权比对而言,特别是在驰名商标的比对上,会有心理上的特别考虑。
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外观设计、作品和商标的权利终止都有法定条件,但是,其中并没有规定同一载体上的知识产权之间会因为一种失效而导致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也同步失效。
案例引用及点评
西湖十景发型著作权案
京剧脸谱案
课程要点
商标思维对版权侵权判定的“不良影响”:
1、“显著性”替代“独创性”; 2、“混淆可能性”替代“二分法”
商标思维与版权思维的差异
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选择
导师简介
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国法学会会员。2010年进入法院系统并工作至今。对知识产权法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心得。迄今已出版专著两册,在各种核心期刊和专业报纸、媒体发表论文、评论60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