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骗保案犯罪嫌疑人张轶凡能否引渡回国受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事件回顾
近日,天津男子杀妻骗保案举国皆惊。这起国外杀妻案,因为情节之离奇、性质之恶劣,引发公众的极大关注。根据媒体报道,天津一男子张某给妻子购买3000多万元的保险后,带着妻女去泰国旅游,并在一家私密性较强的别墅内将妻子残忍杀害,之后向岳父母撒谎称妻子溺水而亡伪造现场,意欲骗保。
目前泰国警方已将张某控制,要求其协助调查,女方家属已抵达泰国普吉岛。因涉事张某涉嫌诈骗,天津警方也已立案。
▌关于案件的管辖权
因对于受害人家属也是希望能够将张某引渡到中国来受审的。但是,这个愿望能不能实现呢?
首先,这涉及到刑事管辖问题。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4种类型:
一、属地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当然有管辖权;
二、属人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有管辖权;
三、保护原则,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都可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都可以实施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就本案来说,张某与其妻子均为中国公民,张某在境外杀害了其妻子,我国可以按照“属人管辖原则”对此案进行立案管辖。我国对此案拥有管辖权,但是泰国对于此案,也有属地管辖权。
▌能否引渡
中泰两国之间有相关的引渡条约:在1994年,中泰两国签订了《引渡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本次杀妻骗保案,可以适用《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引渡,在法律层面启动引渡程序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这也是在理论层面而已。在实际执行层面,需要综合考虑,权衡利弊。
首先,一般跨国案件的管辖会涉及“不方便管辖”原则
关于“不方便”,是因为这起案子事发地在国外,相关的物证、人证、尸体检验等证据关键信息尚不掌握,如果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引渡回国,由我国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话,必然会涉及取证难、证据有可能灭失、办案时间太久等问题。
虽然对于杀人案来说,关键信息不能够掌握,但是关于诈骗案已经符合立案标准。目前天津警方是以诈骗案而非故意杀人立案予以立案,也可证明这一点。
其实境外犯罪是否能引渡回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跨国司法合作的议题,哪怕两国之间签订了《引渡条约》,也不代表符合引渡条件的案件就能够进行引渡,对此,我们还是要有足够的理性认识。
其次,我国对外国审判结果持“消极承认”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就算张某在泰国受审并接受刑罚之后,我国还是有权依法追究其杀人罪刑;如果泰国没有追究其骗保的罪行,那么我国还可以继续追究其骗保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