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阳国土干部于海兵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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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愚愚 ]创建于2011年10月12日

关于对杨必红再审申请书的答辩书

发布时间:2018-11-05 10:15:48      发布人: 愚愚

答辩人:**、女、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我与杨必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起因是我丈夫于海兵生前任云阳县国土局统征所长和监察大队书记等职务,利用职务之便参与184段治理工程的后期维护,和当地移民杨必红一起在184段栽种果树,口头约定由于海兵出资,杨必红栽种看护,2007年底在于海兵策划下,由杨必红出面与县国土局地质灾害防治中心签署了184段治理工程管护协议。2008年于海兵主要从云阳水口、奉节吐祥购买果树苗交与杨必红栽种,2008至2009年由杨必红大哥看护,由于果园没有任何收益杨必红大哥不再看护,杨必红要求于海兵自己找人看护,2010至2014年由于海兵大姐于惠琼看护,2011年9月于海兵意外身亡后,我接管果园管理相关事务,2012年2月由我提出果园看护房存在不安全和杨必红协商后,共同作为甲方与于惠琼签订了临时住房协议,2012年4月由杨必红从重云集团领取1万果树补偿款,2014年11月由我从双江街道(规划局监察大队具体经办)领取19560元的果园看护房拆除补偿款,2015年双江街道是先联系到我协商果树具体补偿事宜,我主动联系杨必红一起去协商,因杨必红在外地做工程电话告诉我他委托廖文军代办并安排廖文军来找我,但一直廖文军没有来找我,我找杨必红要廖文军电话不给,并2015年1月杨必红短信找我索要果园看护房补偿款,在短信中我提出把2012年重云集团的1万元补偿款一起清算,杨必红在短信中翻脸扬言果树不可能是我的了,我意识到杨必红有独自霸占果木补偿款的意图,在2015年至2017年多次向县信访、县环湖指挥部(184段涉及云阳县环湖建设用地)、县城投公司(果树补偿款由城投公司补偿)书面反映相关情况要求协商解决,引起县领导、涉及部门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后研究决定由于184段管护协议是由县国土局防治中心签署出来的,就交由县国土局处理这件事情。得到答复后,我在2018年多次找县国土局领导、科室负责人,他们答复杨必红说的只认走司法程序他们也不好处理。逼于无奈,我和于惠琼一起起诉杨必红,在云阳法庭开庭后法官提出建议变更诉讼请求,后接受建议变更由我一人起诉,接到一审判决书不服向中院上诉,得到中院公平公正的判决。现就杨必红再审申请书的各点做以下答辩:

一、    合伙关系的答辩

在云阳庭审现场,我当庭叙述了2007年底我、于海兵和杨必红三人在云阳外滩沸腾鱼吃饭,席间于海兵与杨必红协商184段土地由于海兵出资杨必红出力共同栽种果树的事情,饭后到杨必红位于两江广场旁边农商行楼上5单元602室玩耍。2016年3月我找到杨必红家,杨必红本人不在家,他家属和我谈话,谈话录音提交云阳法庭,他家属公然说到于海兵在是兄弟一起搞起耍,不在了就没我的份。由于当年于海兵也没有考虑到他会意外身亡,也没有想到人心叵测,所以以他当年职务身份没有留下纸质合伙协议。但我从开庭提交云阳法庭36页的证据里,有于海兵出资从吴世芳、向朝付购买果树苗证词,有负责运送果树苗黄征、郭洪清的证词,有于海兵用家里索尼相机拍摄运输果苗车辆到184段的照片(我在云阳庭审出示了该相机),证明于海兵出资的事实。而杨必红在云阳法庭第三次开庭的时候才向法庭提交了一个也从吴世芳处购买果树苗的证明,证明上杨必红的“红”字写成了“洪”,另一证明人杨志发没有签字,没有证明时间。我在庭后4月19日找到在县中医院住院的吴世芳了解情况,原来吴世芳的邻居杨志发和杨必红是亲戚,杨志发在外地,杨必红找到吴世芳后打电话给杨志发,再拿给吴世芳,看在多年邻居帮忙的情面上,给杨必红手写的购买果树苗的证明签字,事实上并无杨必红从吴世芳购买果树的事情,我现场拍摄询问过程,并按吴世芳口述写了《撤销给杨必红购买果树苗证词的说明》,由吴世芳签字,证明和询问视频提交云阳法庭。进一步证明了杨必红没有出资购买树苗的事实,也证明了184段是于海兵出资、杨必红出力的合伙关系存在的真实性。

二、对于海兵不具备与杨必红成立个人合伙的条件的答辩

1、于海兵是国家公务人员,这正是他不能签署184段管护协议的原因,如果他在,他会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我本人在中国石油重庆销售云阳经营部工作,从2005年至今担任营销科科长职务,是国企的管理人员,为避免给我和于海兵自己带来不好影响,所以于海兵才找当地移民杨必红合伙。

3、于杨春是作为果园看护房住房协议的在场人出庭作证的,在法庭上杨必红承认于杨春是他亲自打电话请来作在场人的,于杨春在法庭上也确认当年受杨必红所托来作住房协议签署在场人见证的。黄征是和于海兵一起去吴世芳家购买果树苗的驾驶员,也是于海兵购买运输果树苗的见证人。于杨春和黄征虽然是于海兵亲戚,但在涉及案件的事实中是真实的见证人。杨必红称我在于海兵生前不知情,也不知道与杨必红关系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在于海兵生前由于海兵带领多次到果园,和杨必红吃过饭到他家玩耍过,知道于海兵与杨必红合伙搞的果园,于海兵还用家里索尼相机拍摄的购买、运输、栽种果树苗的上百张照片是我下载的(于海兵只会照不会下载到电脑),特别是大姐于惠琼在于海兵生前一年多来照看果园后,基本每周必去果园摘菜(大姐栽种的蔬菜)。

三、对二审的几点均不能成立的答辩

1、《临时住房协议》真实情况:2011年9月于海兵意外身亡后,我在2012年2月给杨必红提出,于家已经出了意外事件,这个果园看护房是由木桩支撑修建在斜坡上的,考虑到存在的不安全,我草拟了一份住房协议征求杨必红意见,他同意后,我用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在果园有我、杨必红、于惠琼和于杨春共同在场进行的签署,我们三人各一份。并协议开头的甲方和乙方3个人的签名都是我一人书写,再由杨必红、于惠琼、于杨春和我签署。云阳庭审法官询问为什么甲方有蒲玲签名,杨必红第一次庭审时说不晓得我怎么签的,第二次开庭就说他签了就走了我是自己加上去的,明细的支支吾吾前后不一致。现在再审申请书的理由更是无稽之谈无理之词禁不起任何的推敲。

2、杨必红承认在规划局监察大队现场测量果园看护房在场及领取补偿款时不在场。事实是,2014年11月,县政府下文拆除184段的地面建筑物,由县规划局监察大队负责清场清算,杨必红、我和于惠琼三人在清场现场协商,杨必红提出要给于惠琼2000元搬家费,四年的工钱等果树补偿了支付,提出他忙由我去办理和领取果园补偿款。在法庭上杨必红叫嚣要追讨果园看护房补偿款,我当庭驳斥,这个款是和双江街道签署协议了的,有双江街道杨主席、规划局监察大队长陶诗国、付大队长聂军等经办人员签名,由规划局打在我账上,杨必红要追讨应该不是找我应该找相关单位。这个果园看护房的拆除补助计算明细表上是写清楚的补助详细:果园看护房,从这个证据上充分证明了我在于海兵身后接管果园以果园所有人身份参与管理的事实。并多年杨必红不通过正规程序索要却在法庭叫嚣,真实的情况是2014年11月前他对我是果园合伙人身份是没有异议的。

3、2015年短信往来记录,真实反映了杨必红借口想独霸果园看护房的过程。杨必红在此承认与于海兵关系亲如兄弟,就如我在法庭上驳斥他的:一个国土局工作人员和一个当地移民关系发展如此之好,背后就是利益关系。在2015年后的每年春节,我都拜托杨必红好友,请杨必红看在于海兵双亲和孩子面上,能否好好协商果树补偿事宜,均遭杨必红拒绝。如果于海兵没有与杨必红合伙,那在于海兵意外身故后于惠琼在没有一分钱的情况下照看果树多年?事实证据都证明在2015年1月以前,杨必红对我接替于海兵作为果园合伙人是没有异议的,在果树补偿款面前丧失了人性的真善美,违背了民事诉讼法最根本的诚信。

四、对所占份额的答辩

我在云阳庭审过程中,受法官建议变更诉讼要求,法官说份额多少你自己确定,认为要怎样申述就怎样。我考虑到一是要为于惠琼争取工资,二是从于海兵全额投资和于惠琼看护4年付出,三是果园收益上杨必红拿1万,我拿1.9万,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因素我变更诉讼份额为70%,后一审判决上述中院裁定50%的份额,我也很满意和高兴,起码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惠琼的工钱可以再另行起诉。

五、对本案个人为主体不恰当的答辩

我在开庭前提交云阳法庭第一个证据材料就是于海兵继承人父母、女儿共3人的个人委托书,委托我全权代理这个案件。在云阳庭审过程中,由法官提出建议代理不行最好是于海兵其他3个继承人弃权,我又向法庭提交了他们3人的放弃果园补偿款的弃权书。对方提出此理由,说明对方对案件的不清楚不了解,在所有事实面前信口开河随意编造不符合逻辑的托词理由。

在这个案件中,杨必红提交法院的所有证据均为假证据:一是184段管护协议,我提交法庭的管护协议是于海兵办公室找出的复印件。杨必红在云阳庭审第一次提交的是184段管护协议是拍照的打印件或复印件(底面是黑色的),当庭我要求见原件居然对方未带,云阳第二次庭审时对方才出具,我见到的是很旧有明显折痕的原件。我走访县国土防治中心查阅该原件,相关工作人员答复我他们都没有找到原件只有复印件,所以管护协议在当年签署后原件是销毁只保留了复印件。二是2008年由县国土防治中心写给县供电公司要求给184段供电的函,杨必红是想通过该函证明他是184段的承包人,但蹊跷的是,如果说这个函当年拿到电力公司要求供电,那么这个函是保管在县电力公司,杨必红取证应该是复印件注明与原件属实并加盖鲜章;如果当年没有交给电力公司,那这个保管十年的函提交法庭是崭新没有旧痕和折痕的,对比很重要的184段管护协议,这个函保管得更好,为什么值得推敲。三是杨必红在云阳第三次庭审提交的向吴世芳购买果树苗的证据,前面已经叙述,这里不再多述。更多云阳庭审现场对方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混淆事实的情况太多。

综上所述,这个涉及184段果树补偿款的事情,我历经上访3年、诉讼近一年,我方的证据真实、合法、前后关联,从当年于海兵购树苗、于海兵大姐于惠琼照看果园四年、于海兵身故后由我接管果园参与管理的相关证据,如实证明了2007年底于海兵、杨必红和我在外滩沸腾鱼的口头协议:由于海兵出资、被告出力共同植树的口头合伙协议情况属实。事实是于海兵因工作人员身份不能签署与国土防治中心的管护协议,就由杨必红签署。杨必红以于海兵死无对证,仗着签署的管护协议,无视于海兵的投资和于惠琼的辛苦付出,无视我后期的参与管理,无视于海兵还有九十岁的老父亲和八十岁的老母亲都还健在。我相信,中国法庭会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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