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受害者杜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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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受害者杜枫

发布时间:2012-10-29 12:38:25      发布人: 孝行天下
 1、戒严法 (1949年1月14日修正):第11条一 赋予「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有执行「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的权力。这是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违宪法源。戒严年代的台湾,举凡禁书、报禁等政策均源自此一条文。

  2、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1953年7月颁布﹞:第2条限制新闻、杂志、图书、标语及其他出版品内容。包括:(1)未经军事新闻发布机关公布属于「军机种类范围令」所列之各项军事消息;(2)有关国防、政治、外交之机密;(3)为***宣传之图画文字;(4)诋毁国家元首之图画文字;(5)违背***抗俄国策之言论;(6)足以淆乱视听影响民心士气或危害社会治安之言论;(7)挑拨政府与人民感情之图画文字。依该办法,出版品必须在发行时检送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一份备查,至于外国进口刊物则须先经主管机关核准,并由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检查进口书刊之内容,若有违法者处以处分外,并得查扣违法之书刊。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1970年5月22日公布﹞:第2条规定「匪酋、匪干之作品或译者及匪伪之出版物一律查禁」;第3条规定出版物不得有以下各类列情形之一:(1)泄漏有关国防、政治、外交之机密者。(2) 泄漏未经军事新闻发布机关公布属于「军机种类范围令」所列之各项军事消息者。(3)为***宣传者。(4)诋毁国家元首者;(5)违背***国策者;(6)淆乱视听,足以影响民心士气或危害社会治安者;(7)挑拨政府与人民感情者。(8)内容猥亵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动他人犯罪者。这个法令的执行机关为台湾警备总司令部。(以上摘自《戒严时期查禁书刊展展览目录》)

  台湾戒严时期三大恶法

  国民党当年实施党禁报禁,以颠覆内乱罪镇压异议人士。

  台湾从一九四九年开始实施戒严,国民党政府限制人民一切权利与自由,包括政治跟新闻自由。但对年轻一辈来说,到底何谓党禁、报禁、刑法一百条?

  先说党禁,台湾在戒严时期,新政党不能自由成立,使台湾的政党制度维持国民党一党独占优势。但为了国际形象,当时蒋介石总统还刻意让另外两个政党青年党及民社党存在,唯此两党实力薄弱,被戏称为花瓶,并无法发挥监督执政党的作用,现任民进党主席锡初入政坛时,一度加入青年党。

  在一党独大情况下,国民党垄断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重要资源,此外,国民党将各族群、各阶层的菁英都吸纳到党政体系内,当时每个部会重要首长,都是外省籍为主,本省籍为副。蒋经国一九七五年接任总统不久,便推动本土化,掀起「吹台青」,大力拉拔台湾青年俊彦,如前总统李登辉、前国民党副主席林杨港、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前考试院长许水德及前行政院秘书长赵守博等都是国民党重点培植对象,台湾人才逐步崭露头角。

  党禁主要是要限制政治异议分子,不能组党结群的力量参与选举,为了突破党禁,当时的异议人士,如郑南榕、许荣淑、张俊宏、康宁祥等,纷纷以办杂方式鼓动风潮、深耕民主,虽然屡遭查禁,仍不断改换名称出刊;由于不组党,这些反国民党人士便以「党外」(民进党前身)自称,以无党籍名义参选。

  一九八七年解除戒严后,党禁跟着开放,但民进党却在解严前夕一九八六年成立,当时蒋经国采取宽容政策,未横加取缔。

  报禁就是限、限印、限张,限是针对新的出版社、杂社,不新设报纸,限制维持三十一间报社发行报纸,要新的登记是不可能。限印,印刷报纸只能在同一个地方,一家报纸只能设置一个印刷厂,不能跨地印刷。限张则是规定报纸每日只能出版三大张,顶多在特别国定假日多个半张或一张。

  报禁其实就是要限制人民的声音,只能统一听政府的,不容许异声,当时的报纸就是《联合报》、《中国时报》、《中央日报》、《中华日报》、《青年日报》等,在国民党党军特系统控制下,报纸成了一言堂。相对于由党方直接控制的报纸来看,本省闻人吴三连创办的《自立晚报》算是比较敢言的报纸,因此吸引很多知识分子阅读。

  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国民党政府宣布台湾地区报禁解除,正式解开了台湾媒体身上的锁,一时之间台湾的新报纸百花齐放,报纸的战国时代来临,原先附属于党政机构的机关报,如台湾省政府的《台湾新生报》、国民党的《中央日报》等均因无法适应市场竞争机制而遭到淘汰。

  刑法一百条于一九三五年制定,此法条属言论内乱罪,在戒严时期是惩治异议分子的利器,结合动员戡乱时期和惩治叛乱条例,曾经枪毙数千人。

  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发生「独台会案」,引发学生团体发起抗议活动,学界声援,当时中央研究院院士李镇源等发起废除刑法一百条的「一百行动联盟」,他们在极短时间成功动员,以「爱与非暴力」组织模式,在当年「双十」国庆阅兵典礼上进行抗争,台北火车站首次被迫关闭,对国民党形成极大压力。

  一九九二年中华民国刑法一百条重新修订,终结了言论叛乱罪的法律依据,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台湾白色恐怖的真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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