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攀 俞悦

天堂纪念馆:http://www.5201000.com/TT785145380
本馆由[ 俞攀俞悦 ]创建于2012年02月18日

-2011年11月24日-杀人犯念斌第四次死刑判决书,造成两孩子死亡6人中毒

发布时间:2012-02-18 12:05:48      发布人: 俞攀俞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女,回族,(为维护个人隐私,此处隐藏出生年月及所住地址)。系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涵,男,汉族,(为维护个人隐私,此处隐藏出生年月及所住地址)。

法定代理人丁云虾,女,系俞涵之母。

诉讼代理人陈自生,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念斌(外号菜碗),男,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为维护个人隐私,此处隐藏出生年月及所住地址),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燕生,公孙雪,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捡公刑诉【200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70榕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念斌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0闽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090闽刑终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被告人念斌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0刑三复21722109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对被告人念斌的死刑判决,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391-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李旻、夏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机器诉讼代理人陈自生、被告人念斌及其辩护人张燕生、公孙雪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二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二次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庭审中指控:2006年7月26日当晚,被告人念斌在其食杂店中,看到顾客被丁云虾招揽过去而怀恨在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念斌到其与丁云虾等人共同租用的厨房,将半包鼠药倒进矿泉水瓶掺水后倒入丁云虾放置在与他人共同租用厨房烧水的铝锅中,剩余的半包鼠药及装鼠药的矿泉水瓶丢弃在附近的竹筐里。当天下午,陈炎娇用铝锅中的水帮助丁云虾煮鱿鱼,傍晚丁云虾用铝锅中的水煮稀饭。当晚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丁云虾、陈炎娇、念福珠食用了稀饭、鱿鱼相继中毒。其中,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州市**局法医检验:俞攀、俞悦心血尿液中检出含氟乙酸盐鼠药,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丁云虾的铝锅内的水、高压锅残留物、铁锅残留物均检出氟乙酸盐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念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庭审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俞涵庭审中诉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念斌赔偿俞攀、俞悦死亡赔偿金492480元、丧葬费15621元、医疗费3000元、尸体冰冻费16100元、交通费2000元;赔偿丁云虾医疗费2047元、护理费1337.32元、误工费168.66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540270.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念斌庭审中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其2006年8月7日后的所有有罪供述都是在**人员的殴打或威胁下形成的,原供述中的作案过程以及买鼠药过程都是**人员编好,让他按编的供述。他被送看守所时,**人员威胁他不要翻供,否则把他老婆也抓起来。侦查阶段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因为**人员在场并用眼睛瞪他,他害怕所以作有罪供述。平潭县检察院人员提审他时,由于他是法盲,当时不知道检察院是什么机关,所以仍做有罪供述。后来学了刑事诉讼法以及同监人告诉,他才知道检察院是监督机关,福州市检察院提审时,他就否认投毒的事实。他是被冤枉的。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念斌认为其无罪,赔偿与其无关。

被告人念斌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念斌无罪,主要理由如下:一、指控念斌向丁云虾家的水壶嘴内投放剧毒鼠药是完全错误的。1、水壶没有毒物,指控“从水壶嘴投毒”的作案手段是错误的。检验机关能从丁云虾家洗刷干净的铁锅中发现氟乙酸盐毒物,如果对念斌“从水壶嘴内投毒”的指控成立,则丁家水壶内必然能够检出毒物,但检验机关去额不能从布满水垢的水壶里发现任何毒物。2、中毒结果与指控完全背道而驰。氟乙酸盐具有“溶于水,不溶于酯类”的特性,稀饭中氟乙酸盐的含量远比鱿鱼中毒物高得多,应当是无论吃稀饭还是吃鱿鱼都会出现中毒症状,并且吃了稀饭的中毒重,吃了鱿鱼的中毒轻,中毒的轻重与吃稀饭的量有关。案发当晚,俞攀、俞悦、俞涵各吃一碗稀饭,丁云虾吃了半碗多稀饭,陈炎娇、念福珠没有吃的丁家稀饭,除了丁云虾外都有吃鱿鱼,但实际结果是除了丁云虾外都实际发生了中毒,单独吃稀饭的人并没有发生中毒结果,且已经出现中毒症状者的中毒程度并不与吃稀饭的量成正比,而是与吃鱿鱼的量成正比。所以中毒的原因与水壶里的水无关。3、没有任何痕迹和实物证据支持控方的指控。二、侦查机关在本案侦查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1、本案可能有人造假案。个别侦查员人涉嫌对念斌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念斌的有罪供述,并涉嫌隐匿、伪造关键证人证据。向法庭提交的审讯念斌的录像已进行剪辑拼接,并非送**部鉴定的录像。因为当天的审讯时间长达3小时10分钟,但提交法庭的录像只有1小时58分钟,且出现多处剪接痕迹。2、认定念斌投毒有关的鉴定结论全部是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1)福州市**局榕公刑技法化(2006)576号《理化检验报告》认定高压锅、水壶里的谁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但高压锅已于7月28日提取,却没有及时送检,而是经过13天与8月9日提取到的水壶里的水一起送检,这期间如何保管没有记载。(2)水壶没有检验出毒物,水壶里的水却检出毒物。(3)现场勘查现实水壶提取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但平潭县**局后来的《情况说明》又称是8月8日货9日提取的。(4)从水壶照片看水壶里没有水。如果有水,那么水在13天里是如何保管?水如何倒到其他容器里的过程都没有记载。3、本案大量事实没有查清,诸多疑点没有得到合理排除。没有追查鱿鱼的源头、包装材料是否有毒;没有侦查酱油煮杂鱼制作过程,是否也用了水壶里的谁,也没有提取没吃完的酱油煮杂鱼;卖鼠药的杨云炎年龄、外貌与年报供述不符,在其制作鼠药的家里也没有找到一粒氟乙酸盐鼠药;**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150多件物证,没有登记造清单,违反**部关于现场勘查提取证物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年报与丁云虾分别租用陈炎娇位于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17号相邻的两间店面,均经营水果、食杂,因经营同类商品,生意上存在竞争。2006年7月26日晚,念斌认为丁云虾抢走其顾客而心怀不满。次日凌晨1时许,念斌到陈炎娇家天井的水井提水准备拖地板,经过丁云虾厨房时,顿生到丁云虾厨房投老鼠药,让丁云虾肚子疼、拉稀的念头。于是念斌便返回店中,将案发前在平潭县医院附近摆地摊的杨云炎处购买的老鼠药,倒半包到矿泉水瓶中加水搅拌溶解沉淀后,悄悄进入丁云虾的厨房,将矿泉水瓶中溶解的鼠药水对准壶嘴倒入丁云虾没录上的烧水铝壶里。7月27日早上、中午,丁云虾均没有使用该烧水铝壶的水做饭。中午2时左右,丁云虾的公公俞兆发从其和俞兆瑜共同购买的鱼饵料中,挑选尚好的鱿鱼及其他杂鱼送到丁云虾租住处,当时丁云虾正在午休,便由丁云虾的小儿子俞涵提回家。后房东陈炎娇便用丁云虾烧水铝壶中的水帮忙捞鱿鱼,后又帮忙煮了杂鱼。下午四时许,丁云虾起床用自家烧水铝壶中的水煮了半高压锅的稀饭,又用自家塑料桶中的水将铝壶加满水。后陈炎娇的女儿念福珠用青椒帮忙炒了鱿鱼。傍晚6时左右,念福珠先吃了自家煮的地瓜稀饭配了锅里的几块鱿鱼后就回屋,期间丁云虾的大儿子俞攀也到锅里吃鱿鱼。后丁云虾的儿女俞攀(殁年9岁)、俞悦(殁年8岁)、俞涵就盛了稀饭吃晚饭,陈炎娇也盛了自家的地瓜稀饭,配了丁云虾家的三块鱿鱼。当晚俞攀、俞悦各吃了二碗稀饭,俞涵吃了一碗稀饭,主要是配青椒炒鱿鱼和煮杂鱼,丁云虾只吃了剩下的半碗稀饭,配了一只杂鱼、青椒及半只小螃蟹。当晚11时左右,俞攀、俞悦出现中毒症状,送平潭县医院后于次日凌晨相继不治死亡。经福州市**局法医学鉴定,俞攀、俞悦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俞涵当晚住院后也出现中毒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原因不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丁云虾的陈述,证实2006年7月26日晚上,念福珠也有帮她炒鱿鱼炒青椒,当时吃完有剩一点。26日晚,她家是吃花蛤丝瓜汤、鱿鱼炒青椒及干饭。她家一个煤炉平时没有煮饭时就将下面的通风赛堵上,但炉中煤还会燃烧,她就在炉上放一个铝制的提壶,内加上水,利用煤炉的温度加热,用于平时煮饭、洗澡用。26日晚,她煮晚饭后,煤炉塞子塞上,将铝壶装满水喉放在煤炉上加热,所加的水是她家中水桶里取的水,水桶中水是邻居立华水井打的饮用水。她租住地方天井中也有水井,但水井长期没有洗,水不太干净,水井中的水只用作洗东西。7月27日凌晨,她是两点多关门,先于念斌关门的。关门后她没有用煤炉上的提壶里的水洗脸、刷牙或者倒出来喝等。7月27日早上及中午,她都没有使用这铝壶中的水,也没有看到房东陈炎娇使用这铝壶中的水。2006年7月27日早上起床,她与儿子俞攀、俞涵三人在家,女儿俞悦三四天前就去澳前她妈家。起床后她没有做早饭,是外面买包子吃的。中午因俞攀、俞涵二兄弟在家中打架,她生气就不做午饭,她和俞涵在房东那里各吃了一碗面条,配的汤是她前一天中午家中剩余的花蛤汤。午饭后她就去睡觉,俞攀、俞涵都在店中及天井玩,睡到下午四时多,她妈送女儿俞悦回来才起床。俞攀整个中午没吃饭,到下午时,他吃了半碗陈炎娇煮给抱养小女孩吃剩下半碗线面。她睡醒后准备煮饭的时候,陈炎娇过来告诉说她公公在她睡午觉后有拿了一些鱿鱼和杂鱼过来。她到厨房看见自家煤气灶上有一口锅,里面已经煮好杂鱼炖酱油,另外在煤气灶旁边还有一碗已经煮好的鱿鱼,是用她家的不锈钢碗装的,上面还用一个白色小碟子盖着。下午四点多,她到天井做晚饭,从天井打水洗米,放在高压锅中,后将煤炉水壶中一半左右的热水加在高压锅内煮晚饭。当时感觉壶挺重的,内水应是比较满的。在煮了晚饭后,她又将捅里水加到铝壶中,又把铝壶放在煤炉上加热。后她叫房东女儿念福珠帮她把煮好的鱿鱼炒一下,就带着愉悦出去裁衣服。大约是晚上六点多的时候,她叫三个小孩子先去吃饭,房东帮她拆好帆布后也进去吃饭,她又看了一会店后才进去吃饭,她是最后一个进去吃饭,不清楚他们吃饭和鱿鱼的量。俞攀、愉悦平时喜欢吃鱿鱼,饭会吃多些,俞涵不喜欢吃鱿鱼,胃口不好,饭会少吃些。当晚她稀饭只吃了半碗,一整只杂鱼,十几根青椒,俞涵吃饭时坐得位置上有半只吃剩的小螃蟹,她有拿过来吃,没有吃鱿鱼炒青椒的汁液,鱿鱼都给他们吃完了。房东陈炎娇说有吃三块鱿鱼。吃完饭后,她叫俞攀进去洗碗,他就去洗煮稀饭的锅、装稀饭及鱿鱼的碗。后儿子俞涵洗澡,她将铝壶中热水倒一部分在桶内,调成温水给俞涵洗澡,她又使用铝壶中的一部分热水给他洗,后由俞攀给铝壶加水,有无加满她不清楚。晚上11时,她发现俞攀、俞悦出现中毒,他们家四人都到平潭县医院治疗,至28日凌晨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到县医院后俞涵也出现呕吐,她中间没有出现呕吐,有无头痛肚痛也感觉不到。
 
2.被害人俞涵(丁云虾小儿子)陈述,证实7月27日早上他和母亲起床后,母亲买了二袋豆浆,他们各吃一袋。当时他姐俞悦到外婆家去,后来他与哥哥俞攀在店里看电视因为坐椅子问题打架,他母亲丁云虾生气了就打他哥。吃午饭时,他与母亲在房东陈炎娇那里各吃一碗面,他哥没有饭吃。他在门口玩时看见他爷爷骑一部车过来叫他将一袋东西提进,没有进去就离开,他就直接提放在井边,陈炎娇看见还问谁拿来的。陈炎娇怎样杀鱼、怎么煮鱼没看见,过一会儿,陈炎娇进来睡,他哥到后面床玩,陈炎娇在前面床睡觉,他与小妹妹在旁边玩,他没有看见人进来,后来小妹妹哭,陈炎娇起床煮线面给她吃,她吃不完才将半碗面给他哥吃。后来他外婆带他姐姐回来,他母亲起床,起床后就去煮饭,他与俞攀就在母亲店前面玩。他母亲煮好饭就与他姐一起去做衣服。一会儿念福珠在切鱿鱼,平时他哥喜欢念福珠炒得鱿鱼,念福珠还叫他去买红辣椒,过一会儿他母亲和姐姐回来,就叫他们去吃饭,菜不知是谁装在铁得碟子里。他稀饭吃了一碗,鱿鱼吃了五块,青椒吃了三根,杂鱼和小螃蟹也吃了一点点,还有吃了一点点红辣椒。他姐最先吃完,后是他、他哥哥,吃晚饭就在门口玩,他妈就进来吃饭,他妈吃完后还叫他哥洗碗。他洗澡后,他哥也自己洗澡。到8时左右去睡觉,睡到半夜被母亲叫醒,他与哥哥姐姐等人被送到医院,在医院里他吐了一次,没有头痛,有肚痛,没有拉肚子。他和哥姐晚饭后都没有吃东西。
 
3.证人陈炎娇(念斌、丁云虾、陈云钦的房东)的证言,证实2003年4月份左右念斌(绰号“菜碗”)租她家难免的店面开食杂水果店,平时念斌开店时有到她家天井上卫生间以及到水井取水。同年9月份,丁云虾租住她家北面的店面及一楼后堂北侧共是二间,开食杂水果店。2005年4月份,陈玉钦一家租住她家二楼前堂的南侧一间。2006年8月27日整个上午她都在家里,没有外出,由于天气热,大部分时间都在楼下乘凉,上楼时也会把边门关上,没有外人到她家天井中。上午9点多,她侄女祖娇建房子订模扳师傅吃点心时剩下的面条,她、丁云虾、俞涵各吃一碗。到中午她、她女儿念福珠、丁云虾、及陈玉钦丈夫极其小儿子巫先勇无人吃了她炒得炒面,其他人没有吃。因为俞攀、俞涵兄弟打架,丁云虾没有煮午饭给两兄弟吃。吃饭后,丁云虾就在店中躺椅上睡,俞攀、俞涵兄弟就在天井或遗漏房间里玩,她就坐在天井大门边乘凉。后她帮忙照看的小妹妹哭了,她就用她家锅水煮线面给小妹妹吃,吃剩下的半碗线面就给俞攀一个吃。过一会儿俞涵提着一塑料袋鱼从天井们走进来,俞涵说是他爷爷拿的,当时她没看到俞涵的爷爷。她将塑料袋里的鱼倒在水井边的铁盆子里上,是一斤多的鱿鱼,并有几只小目鱼,混杂的小鱼有一条小带鱼,二只“朵仔”鳗鱼,有几只虾,还有二只螃蟹,她打井水洗了这些鱼,并用井水洗了丁云虾家里的一个铁锅,后将丁云虾煤炉上铝壶的热水倒了有三分之一进去捞鱿鱼,没有向铝壶加水。她将捞好的鱿鱼放在丁云虾家的一个铁碗,拿一个白色铁质的碟子盖住鱿鱼。她用井水洗了捞鱿鱼的锅,使用丁云虾的味精、言罢、糖、豆油煮小鱼,煮好她就将盖子盖上,也装起来。主玩鱼的时间大约是下午2时多,她就躺在丁云虾卧室前面一张床上睡了一会儿。到下午四时多,她开始煮自己的晚饭时,丁云虾因为母亲带丁云虾的女儿回来才起床,并开始煮白稀饭,水是从丁云虾自己煤炉上铝壶倒的水,洗米是用水井里的水。饭煮好后,丁云虾带她女儿出去裁衣,吩咐念福珠帮忙炒鱿鱼。她看到念福珠炒了鱿鱼后,就站在灶台吃锅里的鱿鱼,俞攀也去锅里夹着吃。后来俞攀将锅里的鱿鱼炒青椒装在大盘子上,小鱼装在另外一个盘子上。吃晚饭时,三个兄妹就装饭在小方桌上吃饭。当晚她和女儿念福珠吃的是自家煮的地瓜稀饭,由于她家没有煮菜,她只吃丁云虾家的三块鱿鱼配饭。她看到俞攀吃二碗的稀饭,俞悦也吃二碗稀饭,俞涵只吃一碗,他胃口平时不好,丁云虾吃饭她没有看见。她有看见预判面前残留的骨头等残物一大堆。晚上11点多发现俞攀等人中毒时,她没有任何症状。她与女儿去医院时时凌晨2时多,在晚饭后她女儿有说头痛,去医院时念福珠有拉一次肚子,到医院洗胃后念福珠又拉了两次,并说肚子痛,洗胃时念福珠有呕吐,到福州后还一直呕吐。那天她整天都在家中,没有其他人到她家。
4.证人念福珠(房东陈炎娇的女儿)的证言,证实7月27日下午5时许,丁云虾叫她帮忙炒菜。鱿鱼起先已经用热水捞好放在那里,她将大的鱿鱼拿去切,小的就没有切。用的调料有丁家的花生油、盐、老酒、味精,当时炒鱿鱼有放了一粒俞攀买回来的青椒,青椒她切成块状,还有一粒俞涵买回来的红辣椒,她也是切成块状,及五粒左右的干辣椒。炒了十多分钟,有拿筷子先夹了几片切成块的鱿鱼试了一下,看炒熟了没有。然后装了一碗自家的地瓜饭,到锅里夹了几块鱿鱼配饭。当时吃了很多青椒丝,鱿鱼吃得比较少。她吃饭时时傍晚6时左右,俞攀有跑进来用锅铲弄鱿鱼吃。她是第一个吃饭的,当时只有她妈在旁边,吃完就上楼,其他人怎么吃不知道。她在7月27日晚9时许就发现头痛,后来住她家的几个小孩也发现肚子痛。7月26日具体时间不记得,她也有使用丁云虾家的炒锅帮丁云虾炒鱿鱼炒青椒。

5.证人俞兆发(丁云虾的公公)证言,证实他平时养鱼经常买饵料,常常从中挑拣一些小鱿鱼和小鱼送到丁云虾家里。2006年7月27日,他合着他弟弟共买了十九箩筐饵料,他分了四箩筐,他从分到的饵料中挑拣近一斤左右的小鱿鱼和一斤左右的小鱼,其中有三四只7、8厘米长的大鱿鱼、两只小螃蟹、一条小带鱼、两只小目鱼还有些小鳗鱼、小鱿鱼,撞在一个红色塑料袋里。当天中午1时40分左右,他将这袋鱼拿到他大媳妇丁云虾的澳前租住处门口时,见到他小孙子俞涵,就叫俞涵将小鱿鱼和小鱼拿到家里去。他弟弟俞兆瑜分了十五箩筐,俞兆瑜也从饵料中挑拣一些小鱿鱼和小带鱼拿到家里煮吃,但没有发现俞兆瑜家人有异常现象。如果当天鱿鱼有毒,那吃了有毒鱿鱼的鱼就会死,但当天鱼没问题。

6、
证人陈玉钦(定于下租住处的邻居)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27日上午七点多,她离开租住屋到城关她弟弟陈功茂那帮工装修房子,到下午四点多回到澳前租住处。她和丈夫、小儿子吃了晚饭后,她又出去到珠凤厝打牌到晚上9点多左右返回家中睡觉。刚睡一会儿,就听见有人喊“哎呀,快来呀”。这时她丈夫巫贤龙回来说楼下不知什么事情,丁云虾在哭喊,房东也在丁云虾房间。她下楼后,看到丁云虾卧室里有丁云虾、俞攀、房东陈炎娇及其女儿,另外俞涵在靠里面床铺睡觉。俞攀两眼半闭,呕吐,一会儿俞悦不知从哪里走进卧室坐在床铺旁边的地上,也说“我头痛,肚子痛”。过一会儿,俞攀的爷爷奶奶、外婆也先后到了,他奶奶还带着一个尿壶和一根“金补枝叶”(平潭方言),他奶奶看了以后就说是着凉了,就去叫了南赖一位妇女在俞攀的十指尖用针刺,她煮完“金补枝叶”汤灌入俞攀口中,结果也都流出来了。过一会儿,坐在俞涵床铺旁边的念福珠大喊“妈妈,吓妹死了”,大家发现俞悦躺在地上,脸上发黑,身上有抽搐,没有呕吐,这时陈炎娇就说这不像是着凉中风,她说这样子快送医院去。一会儿丁云虾的姑姑、姑丈也来了,并雇二部轿车,丁云虾一家人都去城关了。他们去医院时估计应该是晚上11点多。后来她和陈炎娇做完迷信回来,念福珠说肚子更痛一些,陈炎娇就决定她们母女也到县医院看一看,凌晨三四点左右,她就陪她们母女到县医院,到凌晨五点多才回来到租住处。
7、
证人巫贤龙(陈玉钦丈夫)的证言,证实他2006年7月27日早晨六点多钟吃完早饭就到店里开店,到了中午11点多钟回到家中,房东陈炎娇就端着炒面和猪龙骨炖香菇到他房间给他和巫先勇吃,吃后又到店里开店,到晚上六点多钟回来吃晚饭后又到店里到晚上10店左右才回来。他回家后一会儿就听见楼下丁云虾哭喊,他先叫陈玉钦到楼下,后来他到楼下,时间大概是凌晨一点左右,中毒人员已送到医院抢救。

8、
证人杨云炎(卖鼠药老人)证言证实,他是2004年底开始在东大街的县医院旁边摆地摊,他主要卖万能胶、胶带、老鼠药、杀虫剂、蟑螂药等等。上午有太阳的时间他摆在路北边的海信电器店门口树边,下午避西照摆在路南边吓强箱包店门口,这个路段只有他一个人摆地摊,他卖过氟乙酰胺泡过的老鼠药,还有大卫溴敌隆泡制的老鼠药。2004年11月份时,他在福清龙田镇从一个安徽人处买了半斤氟乙酰胺,回家后将氟乙酰胺放在盆子里,加水溶化后加入大米浸泡后晾干,再加上麦皮等混合,装入透明的塑料薄膜袋中,用火烧封口成成品老鼠药,卖给过路人。他卖的蟑螂药一种是塑料小瓶装的粉剂,就像笔帽那么大小,一种是像白粉笔那样的画笔,还有一种装在玻璃小瓶中的粉剂。老鼠药是一元二包,杀虫剂和蟑螂药是一元钱一瓶。确实记不出来2006年7月1日左右向他买鼠药的人,再见也认不出来。他摆地摊时原来是用白色塑料布铺地,2006年8月份开始使用木板铺地。

9、
证人张勇(平潭县城关镇东大街岚祥金行经营者)的证言,证实他的店面位置在县医院对面,上花轿照相馆的旁边,店面东边是吓强箱包店,再东边是新颖花艺店。他店面所在路段摆地摊卖鼠药的只有一个老头,摆摊有二、三年以上。老头主要卖老鼠药、交税、蟑螂药等小物件,平时上午在路北的海信电器专卖店门口树边摆摊,下午在路南边的新颖花艺店、吓强箱包店门口树边摆摊。
 
10、
证人洪惠强(吓强箱包店经营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店门口是一个南海乡老头在摆卖鼠药地摊,年纪有六十岁左右,上午拜访在他店对面的海信电器店门口树边,下午摆放在他的店门口树边,这样太阳不会晒到。有一次他看见这老头卖的
老鼠药包装里是米粒和麦皮。在他店门口地段,除了这个南海乡老头外,没有其他人卖鼠药,也没看见其他人到这个地段摆摊卖鼠药。通过照片辨认出杨云炎就是卖鼠药的老人。

11、
证人杨建平(潭城镇东大街海信电器专卖店经营者)的证言及辩论笔录,证实他经常在他店门口摆地摊的只有一个平潭南海乡草屿的老年人,年龄看上去有60多岁,只知道老头姓杨,大约在一年多钱就开始在他的店门口开始摆摊,主要卖一些小百货及蟑螂药、鼠药等。上午是摆在他的店门口,下午就移到街南边,即他的店对面吓强箱包店和新颖花艺城店之间门口摆。在他店门口摆摊只有这个南海姓杨的老年人,没有其他人。在他店得路段就只有这个姓杨的卖鼠药。通过照片辨认出杨云炎就是卖鼠药的老人。

12、
证人张伟文(新颖花艺城经营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店门口摆地摊只有一个年龄约60多岁的老年人,主要出售胶水、木夹子及鼠药、蟑螂药、蚂蚁药等小百货。这个老年人上午是摆在他店对面海信电器专卖店门口的一棵树下,下午就移到他店和隔壁吓强箱包店之间门口摆。他没有看见有其他同这个老年人摆一样东西的人。通过照片辨认出杨云炎就是卖鼠药的老人。

13、
证人刘福珠(摆地摊卖杂货)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经常在城关东大街原水产公司门口的路边摆地摊,主要卖家庭生活用品的小杂件,没有卖老鼠药,但最近一段有卖一种画笔样子蟑螂药。东大街附近在医院大门对面那家照相馆门口有一个听说是草屿人的老人摆地摊有卖老鼠药,老人是用一块板铺在地上的,通过照片辨认出杨云炎就是卖鼠药的老人。

14、
证人吴凤英(老吴便利店雇员)的证言,证实她所在店名称是老吴便利店,平时大家都叫“吴老师”店,吴老师是她叔叔,名叫吴聿珠。她认识念斌,2006年7月23日下午4点多,念斌一个人到她店拿了一条云烟王,两条云烟。之前二十多天,也就是7月1日左右,念斌也来到店里拿过一次香烟,那天也是下午,时间记不清了。
15、
平潭县医院住院病案、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单证实,俞攀于2006年7月28日00:10入院,出院7月28日5:20,死亡诊断为“食物中毒,低钾血症可能”;俞悦于2006年7月28日00:10入院,出院7月28日2:50,死亡诊断为“食物中毒”。

16、
福建省立医院2006年7月31日疾病证明书,证实丁云虾、陈炎娇、念福珠均诊断为“食物中毒?”,俞涵诊断为“食物中毒(原因不明)”。

17、
福州市**局榕公刑技法(20060第98号关于与哦按、俞悦死亡案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经分析论证:俞攀、俞悦气管内均见白色泡沫状液体,心脏表面、双侧肺叶间均检见出血点,胃壁均有出血斑,且死者生前均有头昏、恶心、呕吐、阵发性踌躇等中毒症状,结合理化检验结果,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致死。鉴定结论:俞攀、俞悦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
18、
福州市**局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5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该检验结果:丁云虾灶上铁锅内残留物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

19、
福州市**局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6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该检验结果:丁云虾灶边高压锅内残留物和楼梯旁煤球灶上的烧水铝锅里的水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

20、
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照片,证实2006年8月9日侦查人员从杨云炎家里提取并扣押了碗、塑料盆、铁盆、麦糠、勺子、158个塑料袋等制作鼠药的工具、原料。

21、
福州市**局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68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该检验结果:在杨云炎住处查获一批制造鼠药工具(碗一个,塑料盆一个,铁盆一个)中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

22、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平潭县**局刑侦大队接到平潭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的中毒事件后,对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17号陈炎娇厝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取丁云虾我是内一份呕吐物、丁云虾灶台上一个铁锅、丁云虾灶台旁一个高压锅、丁云虾灶台旁的煤炉上一个烧水铝锅、念斌实在点通往天井的门上一个门把,提取方法均未原物提取。并对提取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其中包括提取的烧水铝锅的照片,拍照时间为2006年7月28日。

23、
现场照片,证实念斌演示搅拌鼠药、投放鼠药过程,指认存放鼠药的柜子、扔弃剩余鼠药的地点、买鼠药的地点等,拍照时间为2006年8月9日。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公物证鉴字【2007】4717号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送检材料:1、讯问念斌的录像刻录光盘两盘。标记有“2006.7.27预审念斌①”的光盘检材便好为1;标记有“2006.7.27预审念斌②”的光盘检材编号为2.2、律师会见念斌的录像刻录光盘(盘面标记有“2006.8律师会见念斌”),检材编号3.检验结果:未发现检材1和检材3所记录的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

25、
侦查实验笔录,证实侦查员将空铝壶放置在一间暗室内,在15瓦灯泡光线下使用NIKON Coolpix4500型号相机对铝壶盛水和未盛水的状态拍照,该相机在15瓦灯泡光线下拍摄出铝壶盛水的状态与念斌案卷第三册55页铝壶照片相似。结论:在15瓦灯泡光线下拍摄出铝壶盛水的状态会出现白色光点。
26、
被告人念斌在侦查、律师会见、审查批捕阶段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大约在案发前20天左右的一天中午,他从澳前乘中巴到城关,先到县医院东侧的吴老师食杂店批发几条香烟,当时吴老师店里是一个妇女在店中,然后去小商品市场准备买布幔,但没买到布幔。走到平潭城关东大街路边吓强箱包店门口,旁边是一家上花轿照相馆的马路边,有个六十岁左右老头在摆地摊卖老鼠药,因为他的食杂店经常有老鼠,就买了两包老鼠药和一盒蟑螂药,总共是两元钱。当时他买鼠药的地方就只有这个摊点卖,没有别的人还在附近卖。卖鼠药的是平潭本地人,理平头,脸部及其他体貌特征他印象不深了,可能会认不出来。回到食杂店中,他老婆在店里,但没跟她说买了老鼠药。就把这些药放在店里放电话机旁边的柜子抽屉中。到了7月24日晚上关店门时,他才开了一包老鼠药,倒在云烟牌整条香烟拆卖后剩下的包装壳上,把烟壳摊开,放在摆放电视机那个货架的最高一层。2006年7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有个三十多岁男人从红鹤酒楼出来到他的食杂店,这时丁云虾看见就招呼这个人到她的食杂店买烟。他看见顾客被抢走,心里就很气愤。到了7月27日凌晨1点左右,他准备关店门,就去一楼的大厅的水井里打水拖地板。经过丁云虾的厨房时,看见她煤灶上的铝制水壶里有热水,热水是用于蒸饭或者用来吃的,就突然想在她的厨房里投老鼠药,让她吃肚子痛,拉稀。于是他就到自己店中,找到一只娃哈哈矿泉水瓶,在里面倒入两厘米高的水,然后打开抽屉,找出还没拆开用的领一包老鼠药,倒了半包在矿泉水瓶中,然后用手摇晃,鼠药和水混合后就像淘米水那样的颜色,比较浑浊。他把矿泉水瓶放在店里柜台上静置了一会,等水有点清了后,悄悄走进丁的厨房,慢慢将矿泉水瓶里上层比较清的水对准壶嘴倒在她的煤炉上的一只铝制开水提壶里,下面沉淀的米糠等杂物留在瓶子里。然后把剩下的半包鼠药和矿泉水瓶仍在店南边卖菜的吓莲门口垃圾竹筐里。到7月27日晚上10点左右,他在店中听到丁云虾一家在说肚子痛,有人说要送去医院,他就向丁云虾丈夫的姑丈说叫路边的四轮出租车送去医院,当时还没意识到是老鼠药起作用。因为他是26日晚上投放的,27日白天一天她家里都没动静,到晚上才说肚子痛。第二天凌晨一点许,在医院抢救的人打电话回来问有没有人放老鼠药,他才意识到是老鼠药引起中毒。凌晨2点左右,他乘无人之机,把放在货架上的老鼠药拿下来,洒在货架上的一些残留物用嘴吹落地上,然后用扫把扫干净,抽屉中还没用过的蟑螂药也拿出来,和那些老鼠药一并拿到阿莲店门口的垃圾筐里倒掉。他只是想教训丁云虾一下,想让她吃了肚子痛、拉稀,所以只放了半包,怕整包倒进去人吃了会死。丁云虾煤炭灶上的铝制水壶里的热水是用于蒸饭或者用来吃的,所以才将老鼠药放在丁云虾铝制水壶里。因心里害怕有点反常,他老婆还二次质问放老鼠药的事情是否是他干的。投毒当晚厨房里没有开灯,但可以看见厨房中物品摆放的情况,因为厨房中间位置是天井,也就是通天的,有光线照射入,另外丁云虾店还开着,她的店后门也是开着的,灯光可以从门照射到厨房里。念斌对购买鼠药的地点进行了指认,但辨认不出卖鼠药的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魏文禄作为侦查阶段念斌的律师,于2006年8月16日和9月15日二次会见念斌,念斌仍均承认是他向丁云虾家里的烧水铝壶中投毒。8月16日会见结束前,念斌问律师“我有一个疑问,就是我下了药之后,到了27日晚上才死人,那个时间内还有没有别人下药?他们的死是不是我下的药导致的?我是26日晚上下的药,到27日晚上才死人。”“几个人都吃了鱿鱼,怎么有的人没事?”“我下的药是放入水壶当中,他们炒鱿鱼吃是否跟我下药的那个壶有关系?”“还有我下的药只有这么一点点(用手示意)”在律师念笔录时,念斌还更正是买两包老鼠药,不是笔录中的一包老鼠药。9月15日会见时,念斌供述“我是拿麦皮一样的老鼠药,只放一点点,不可能会毒那么多人,我是26日晚上放的,整天时间到27日晚上10点多才发生。半包倒在矿泉瓶水这么一点(手示意),药水还没有全部倒入。**机关再调查,造成死亡应该还有第三者,我所倒的老鼠药是麦皮一样,老鼠都不能毒死,我才拿一点多不可能毒死那么多,应该再调查清楚。”2006年8月17日平潭县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对念斌讯问时,念斌供述其之前在**机关交代的作案过程是属实的,并仍然要求政府机关查清是否还有第三人投毒,他投得老鼠药与中毒死亡的老鼠药的成分是否一样。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523.2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涵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860.65元;被害人俞攀系农业户口,于2006年7月28日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共计人民币763.56元;被害人俞悦系农业户口,于2006年7月28日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共计人民币820.29元;交通费人民币86元。根据2006年福建省城镇、农村居民收入消费标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应获得赔偿为:医疗费1523.26元,抢救费1583.85元、误工费168.66元、护理费337.32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86元、死亡赔偿金193334元、丧葬费19318元;共计人民币216651.0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俞涵应获得赔偿为:医疗费2773.35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337.32元,共计人民币3410.67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丁云虾、俞涵、俞攀、俞悦的户籍证明材料、医疗、抢救费发票、汽车票等予以证实。

 关于被告人念斌辩解其有罪供述均是在**人员对其殴打或威胁下形成的意见,经查,念斌在第一次做有罪供述后至本院第一次开庭前的8次供述均为有罪供述,有罪供述稳定且供述作案过程没有矛盾之处,其所作作案动、手段的供述客观、真实。其中5次供述是在看守所内所作,包括1此平潭县检察院审查批捕时的供述。另外,念斌家属委托的律师两次会见时,念斌仍然作有罪供述。故不存在其有罪供述是在**人员刑讯逼供下形成的,该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中毒的原因与吃稀饭多少无关,而与吃鱿鱼的多少有关,中毒与水壶里的水无关的意见,经查,丁云虾是用水里的水煮的稀饭,丁云虾的三个孩子吃稀饭的时候只有房东陈炎娇看见,陈炎娇证实死者俞攀和愉悦各吃了两碗稀饭,俞涵吃了一碗稀饭,而丁云虾证实她只吃了半碗稀饭。俞攀和愉悦吃稀饭的量多,造成中毒死亡的结果,俞涵吃的量较少致食物中毒,丁云虾吃得量更少,没有中毒症状。只有达到中毒量才有中毒反应,达到致死量才会致死,且中毒反应也会因人体差异而不同。丁云虾没有中毒症状并不说明丁云虾没有食用含有鼠药的食物,而是与其使用的量少及是成年人有关。本案念福珠也吃了较多鱿鱼,她不仅没有死亡,而且其是否食物中毒在医学诊断上还没有确定的结论。另外死者爷爷俞兆发的弟弟俞兆瑜也在同一时间同鱼饲料中挑选鱿鱼等拿回家使用,并没有发生中毒结果。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鱿鱼本身没有毒,毒源在水壶里的水。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水壶没有毒物,指控念斌“从水壶嘴投毒”的作案手段是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水壶嘴是否有毒的问题,2009年2月19日平潭县刑侦大队的徐自强、陈秋星的说明称壶嘴未能检出鼠药成分,但该说明只是两位参与勘察的刑侦人员出具,并非检验机关或检验人员出具,且福州市**局行政只对技术处鉴定人员林瑾珲证言称“对检出有毒物质的才出具检验报告,未检出有毒物质的就没有报告”,故徐自强、陈秋星的说明证明力不足,不能做出壶嘴未能检出鼠药成分结论。证据证实被害人是吃了用含有氟乙酸盐鼠药的水壶里的水煮的稀饭和水壶里的水捞的鱿鱼致死的,念斌供称其作案手段为从水壶嘴将含有鼠药的药水倒入壶中,而不是打开水壶盖将药水倒入,在当时夜深人静的环境下,这样的作案手段是客观真实的。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向法庭提交的审讯念斌的录像已进行剪辑拼接,并非送**部坚定的录像等意见,**,**部的鉴定结果是未发现审讯念斌的检材1和律师会见念斌录像光盘的检材3所记录的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整合处理,而辩护人自行委托对审讯念斌的两张录像光凭进行鉴定的结果是,审讯念斌光盘一有两个时间存在影像不连续,还有两个时间段内没有发现影像剪辑痕迹。从该坚定看,并未作出经过剪辑的结论。**部关于录像光盘没有发现剪辑、整合处理的坚定结论与自行委托得出影像不连续的鉴定结果并不产生矛盾。虽然讯问笔录看,讯问时间为持续三个多小时,而审讯录像只有一小时五十八分钟,但相关的办案人员已对此做出了合理说明。故辩护人提出审讯录像经过剪接等意见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辩护人提出水壶里没有水灯意见,经查,参与办理该案的**人员的证言均证实水壶是念斌做有罪供述后提取的,水壶里有水。虽然提取物品等级表未明确记载壶内有无盛水,但提取水壶的现场照片显示水壶内有一明显聚光点,在省法院二审期间经两次侦查实验结果均是水壶内有水,且在市局刑侦支队坚定受理时,对铝壶水量进行测量,水量是3500毫升。关于壶里的水如何送检的问题,经查,未发现侦查人员有违反规定的情形。故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念斌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念斌及其辩护人关于念斌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念斌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俞涵的民事赔偿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念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的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6651.09元,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涵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10.67元。其他赔偿主张由于没有发票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地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
本案的罪证由扣押机关依法存档;

三、
被告人念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医疗费1523.26元、抢救费1583.85元、误工费168.66元、护理费337.32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83元,死亡赔偿金193334元、丧葬费19318元,共计人民币216651.09元;

四、
被告人念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涵医疗费2773.35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337.32元,共计人民币3410.67元;

五、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俞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俞贤忠

代理审判员 杨淑艳

代理审判员 饶 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纪得军

到过这里的访客更多>>
  • 同情受害者失去了一双儿女、要怪只能怪警方办案手法有瑕疵(这些年来制造了太多的冤案)。疑罪从无证明这个社会法治的进步,促使警察在今后的办案中更加严谨些,受益者的是全部人民


    写信时间:2014/08/28 09:5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