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市白藤湖中学12岁女生罗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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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初中生罗木兰魂断上学路上 法院判决嫌疑人陈×元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5-09 15:58:43      发布人: 孝行天下
去年10月31日清晨,年仅12岁的斗门初一学生罗木兰骑车上学途中不幸被车撞倒后当场死亡。令人气愤的是,肇事司机事后驾车逃逸,网友随即微博全城通缉肇事者,案件当即引发各界高度关注。

   次日,警方根据目击者和网友提供的线索,顺利将嫌疑人陈×元抓获归案
   然而,与一般肇事逃逸案不同的是,陈×元归案后坦言,他并不是故意逃逸,初时因不确定是否撞倒女孩,担心被误认才离场。究竟陈×元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斗门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最终认定,认为被告陈×元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恶意不大,最终从轻处罚,判决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事故经过:

   12岁女初中生魂断上学路上

   据斗门区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2年10月31日早上6时30分许,被告人陈×元驾驶湘M23258中型自卸货车沿尖峰大桥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花坛转弯时,与骑自行车沿白蕉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进入该花坛路口的罗木兰发生碰撞,造成木兰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陈×元驾车逃逸,同年11月1日被抓获。经斗门交警大队认定,陈×元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木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据庭审笔录显示,对逃逸行为,被告当庭承认,但却辩称并不是故意逃逸。

   据了解,陈×元庭上曾详细解释称,“在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并不确定自己就是肇事司机,心理上处于犹豫状态,加上自己的文化程度低,错认为如果不是自己撞的人,人车都停留在现场,那别人肯定就会把自己当成肇事司机,于是才离场。”

   法院判决:

   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恶意不大可轻判

   究竟陈×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记者昨从斗门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刑庭法官已顺利审结该案。据案件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鉴于其逃逸原因与一般交通肇事案有区别,恶意相对不大,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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