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看待朱继宏“因公牺牲”
朱继宏午休期间上厕所摔倒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之后,引起了广泛争议,质疑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午休期间摔死算不算“因公”;二是与女友网上聊天算不算工作。毫无疑问,如果朱继宏周六没有任务而到办公室闲逛、聊天,或午休期间纯粹处于非工作状态,那么上厕所摔倒死亡当然不能算“因公牺牲”。不过,就这起案例而言,笔者以为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以及在执行任务或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属于因公牺牲。所以,朱继宏之死算不算“因公牺牲”,关键看他是否在执行任务,是否在工作岗位,以及是否在上下班途中。
显然,朱继宏周六加班是因工作需要,并非个人行为;加班到下午2时才同女友话别,先到厕所方便一下准备午休,恰恰说明午休期间他仍在坚持工作,一个工作的午休是不能与习惯上的“午休”相提并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朱继宏在单位上厕所即使不算工作,也应视为在岗,至少可以认定,他并没有进入午休状态,而是从“工作”到“午休”的“上下班途中”。至于“网上聊天”,则更不能成为质疑“因公牺牲”的理由了,毕竟依法认定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因公”与否,而不是无法衡量的“因公”比重。
换句话说,倘若朱继宏之死不算“因公牺牲”,恐怕不仅对其本人有失公允,还可能会产生三个负面效应:一是休息时间别加班,否则发生了意外,将很难受到“因公”对待;二是下班临走前和上下班途中别上厕所,否则“摔死了”与工作、与单位无关;三是在类似的事件中,一些用人单位可以逃避责任了,因为我们谁也不敢断言自己在工作期间从未干过“私事”,譬如打个私人电话,收发一下个人邮件,这些会不会成为否定“因公”的理由呢?
综上所述,朱继宏之死还是算“因公牺牲”为宜。公众之所以强烈质疑,想必源自于对一些公务员上班玩游戏、聊天、炒股和以权谋取特殊待遇等不正常现象非常“感冒”,如果换作一名普通的企业员工,下班后在单位上个厕所准备回家,却不幸摔死了,老板按规定给他定个“因工死亡”,还会有人反对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无差别的同等保护,我们应该客观公正地看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