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女“跳楼”案没有事实真相 何来公正的判决?
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
然而,这是一起颇受社会各界争议的恶性刑事案件,经新闻媒体披露后演绎成为一件广受民众关注的公共事件。对于犯罪分子的判决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体正义、正当程序;量刑的轻重应该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仼相适应,履行罪刑法定原则、刑罚相适当原则。综合媒体的新闻调查、刑侦专家的破案推理、网友的评论,邱昌红“跳楼”自杀案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喝了迷奸粉的邱昌红昏迷之后,在半个小时内会苏醒吗?昏迷的邱昌红如何激烈反抗导致罪犯强奸未遂?
第二、昏迷的邱昌红如何通过15CM的狭缝通风口敏捷的跳楼?
第三、毒品从何而来?
笫四、凤凰县公安局为何将警察藏毒、下毒、迷奸、强奸、轮奸改为猥亵?
第五、到底是强奸未遂,还是轮奸致死。
第六、警方提供给CCTV《今日说法》的视频,跳楼少女的衣着、款式、颜色为何与躺在地下的邱昌红的衣着不一致?是否为虚假视频,制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
第七、犯罪分子是否为了逃避罪责,将邱昌红轮奸致死后,高空抛尸,制造邱昌红跳楼自杀的假相。
笫八、案发时,九楼为什么没有服务员值守?周边的客房为何无人入住?恶徒们是否与酒店管理人员达成了默契?该酒店赌、毒、黄是否很盛行,凤凰县公安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暗中支持赌、毒、黄及其黑恶势力。
第九、凤凰县政府、凤凰县公安局为何欺骗家属,强行而仓促地火化尸体,是否为了毁尸灭迹,逃避更高层级的尸检,故意毁灭证据。
笫十.犯罪分子是否为带套强奸,尸检时为何不做避孕套滑油检测?处女膜受损是否为新增旳?
第十一、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所谓未成年少女“跳楼”自杀案,由于疑点太多,少女“跳楼"自杀一说几乎不成立.难道是邱昌红喝了迷奸粉后兴奋得跳楼自杀?没有威逼?没有强奸?没有轮奸致死?这个案子凤凰县检查院应该督促凤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因为检查机关有侦查监督权,根据《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预审实施全程监督,履行侦查监督权。
第十二、因为有凤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法制股长龚成、协警徐磊涉案,凤凰县公安局的相关利益人是否应该回避?
第十三、从地上的尸体来看,肩是裸露的。可央视跳楼视频里,肩上是有衣物的,怎么回事?
《今日说法》太无耻,视频画面上的少女所穿的衣服和摔死在一楼的邱昌红所穿的衣服颜色、款式不一样,幸亏当日有记者拍下了邱昌红临死时躺在一楼的照片。狸猫换太子啊!欲盖弥彰啊!凤凰县政府、公安局、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徇私枉法、胆大包天啊!天理何在?国法何在?还有诚信吗?无法无天啊!
最关键的是,请央视解释为啥跳楼的女子穿的是白衣服,跳到楼下后就变成粉红色衣服了?!难道这个受害少女在空中还玩“变脸”么?!作为媒体,连基本的事实真相都没搞清楚,就把一个所谓的“真相视频”作为证据放在公共的媒体平台上播出?你们这种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混淆是非、扰乱视听的行为要不要脸?!我为少女鸣冤!少女死不瞑目啊!!!
有的新闻媒体在转载《今日说法》的所谓独家视频时,竟然将邱昌红10岁时与小姐妹们的合影展示出来,说成是16岁的邱昌红。而此时16岁的她变化很大,和10岁时比起来不可同日而语,现在的邱昌红身材稍胖,头也大,对于15CM的通风口,她是不可能穿越的。混淆视听、移花接木啊!央视《今日说法》意欲何为?新闻价值、新闻方向到底是在为谁服务?为权贵服务?还是为违法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保驾护航?
毫无疑问,警方提供给CCTV《今日说法》的视频是伪造的。欲盖弥彰、无法无天啊!从这五位恶徒的作案手段,应该是精于此道的犯罪团伙,他们诱奸、迷奸、轮奸少女,在天下凤凰大酒店开房淫乐是常态化、隐蔽化,谮伏的时间很长。
他们先寻找对象、给少女灌酒、下迷奸药、迷昏、开房、轮奸、轮奸致死、伪造现场、制作假录相、高空抛尸、制造受害者跳楼自杀的假相。
试想,恶徒们用迷奸酒将少女迷昏之后,不是将她送到医院治疗,而是送到天下凤凰大酒店开房淫乐,912房间的侯丽丽已经遭到了强暴,难道929房间的邱阿红就没有受到轮奸,否则他们为什么呆在房间里面1个多小时,事前为何要下迷奸药?昏迷状态下的邱阿红在半个小时内还有行动能力?面对15CM的通风口,邱阿红是如何跳下去的?难道邱阿红有缩骨功?
凤凰县政府、公检法内的腐败官员、黑警们真是欲盖弥彰、丧尽天良、无法无天、罄竹难书、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惟利是图、徇私枉法啊!他们将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置于何地?
他们拿人民的权力在为违法犯罪分子保驾护航啊!天理何在?
他们不怕天谴吗?小心本拉登持AK47袭击他们的所谓庄严的公堂,杀得他们屁滚尿流、鬼哭狼嚎!
丧尽天良、执法不公是会遭报应的。
我们会看到这一天.....
就是按照凤凰县黑警们编造的不是强奸致死,也没有伪造受害者邱阿红跳楼自杀的假相。那么请问龚成等五位恶徒为何在邱阿红的酒中放迷奸药,迷昏之后又送到天下凤凰大酒店开房淫乐,他们在929房间内面呆了1个多小时?他们在干什么?他们是医生?是来给邱阿红醒酒的?如果他们没有强奸、没有威逼?邱阿红是如何跳楼的?15CM的通风囗,对于醉酒的邱阿红来说,她是如何跳出去的?难道邱阿红有缩骨功?真乃是匪夷所思,欲盖弥彰啊!
腐败的凤凰县公检法啊!你们没有脑子吗?丧尽天良、颠倒黑白、徇私枉法、无法无天,你们将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置于何地?你们猪狗不如啊!
你们会遭到天谴的,等着吧!一群猪狗不如的东西。
当初的夏门远华案,如果不是国家领导人、中纪委、公安部、最高检介入,成立专案组,能把夏门地方黑恶势力怎么的?在当今之中国,普通百姓想报警、立案比登天还难。衙门难进、脸难看,就是立了案,也是长板坡、慢慢拖,久拖不決。百姓的诉求渠道得不到畅通,人民群众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实现、维护和发展。
除非实行体制改革,象美国一样,成立联邦调查局,对大案、要案、冤案独立处理。有独立的侦查权、司法权,排除一切干扰,使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否则,阎王管不了小鬼,玉帝管不了花果山的局面将依然存在,在全国开花结果,遗祸无穷。
显然,这是一起恶性刑事案件,五名犯罪分子迷奸、强奸、轮奸未成年少女邱昌红致其死亡,并高空抛尸制造邱昌红自杀的假相。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按《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凡是参与轮奸的犯罪分子都应该判死刑。
问题是凤凰县公检法无法无天、徇私枉法、隐瞒事实真相,只采纳猥亵而导致邱昌红跳楼自杀,并非迷奸、强奸、轮奸致死后抛尸,改变了案件的性质。令人愤慨啊!
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判死缓:一是由于受害者的过错而导致犯罪分子激愤杀人;二是犯罪分子有值得广大人民群众同情的地方。请问邱昌红有过错吗?五位犯罪分子有值得广大人民群众同情的地方吗?何况是警察犯罪,知法犯法啊!
腐败的凤凰县公检法是为了保五位犯罪分子的狗命啊!这一判決是为了堵民之口,愚弄新闻媒体及回避民众的监督下的权宜之计,下一歩就等着恶徒们演戏、翻案、减轻罪责。
这个案子的判决应该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包含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但法院只字未提。
如果想求得真相,只能由邱昌红的家人到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中纪委上告,成立调查组,查明真相,将犯罪分子绳子以法。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良善司法,使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的法制精神得以弘扬,最后才有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