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中国女人?从凤凰少女案看中国法律软肋
刘宗勇
轰动全国的“凤凰少女坠楼案”于10月22日在凤凰县开庭,令人震惊的是这起案件仅仅以“强奸未遂致死”而定论,法院以未成年少女涉嫌遭遇性侵犯等隐私为理由未公开审理,甚至回避了受害人的家属。这个案件最大的两个特点是:一是受害人只有16岁还属于未成年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执法人员。从事件上来看,这件事就像一阵风一样吹过了,从案件上来讲,这件事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中国的法律如此的软弱,有一天这些执法人员的妻女们也遭遇到凤凰少女这样的“强奸未遂致死”的时候,又会是怎么一个局面呢?
我今天要谈的是,谁来保护中国女人?
2009年,轰动全国的“嫖宿”案发生,多名幼女被公职人员“嫖宿”,而最后仍然是大事化小,导致后来全国一系列的“嫖宿”案件发生,学校的女生成了危机人群,成了弱势群体。
也许,当一个女人的身体受到侵犯的时候,法官们就开始翻书查找规定了,看这样的行为和哪一条最合适,经过“商量”后,用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一条人命、一个女人的贞洁,也就被轻描淡写而过。
这让我想到武侠小说畅销的年代,人们是那么的渴望大侠的存在,这种侠客就是专门惩罚那些罪犯,只要他们侵犯女性,就会被严惩。又让我想到了一些帮派的规定,不得侮辱妇女,一但有违就会严惩。那么,中国这样一个讲究民族团结的国家,竟然把那样的惨绝人寰的犯罪,说成是“强奸未遂致死”,说成是“嫖宿”,难道我们的法律专家们,连一帮草蔻都不如吗?
我想说的是,你们如此的轻薄人命,如此的玩弄法律,总有一天会亲身体验的,你们没有女儿,但你们有妻子,有儿媳,总有亲人吧,当你们纵容这些犯罪分子,把法律弄得一团糟时,社会就被你们的“关系”和谐得差不多了,大家都知道什么叫“强奸未遂致死”和“嫖宿”,反正判不了多少,玩玩嘛,玩到你头上的时候,你才明白什么叫痛苦。
一但有公职人员犯案,就会看到条条框框的东西出来了,一个平民百姓要是做了点小事,不要说强奸了,就是打女人一巴掌都会被判刑。由此可见,法律是针对百姓而制定的,对于公职人员,相反起到了保护作用。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凤凰少女坠楼案”。
像这样的案件,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指定罪名的,这个“强奸未遂致死”不知道他是怎么编出来的,5名嫌犯都是成年人,其中还有警察,要强奸一个16岁的少女,而且还是个喝得一塌糊涂的少女,居然用“强奸未遂致死”来形容,为何不用“强奸反遭其侮辱”呢?这明显的是在掩盖事实,是从法律中找出适合“他们”的罪名,一是不给单位抹黑,一是罪行不大。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件事,5名嫌犯的这种行为是天下人所不能容忍的。我们平时都说有困难找警察,如今这警察玩起了“强奸未遂致死”,而且法院一纸带过,根本不在乎什么公愤,不在乎什么公职人员的性质。有些地方政府是有明确规定的,公职人员不得做什么做什么,好了,凤凰是一方“皇帝”还是黑社会,警察把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强奸未遂致死”,天天见报,天天讨论,到头在法律条文上做文章,玩起了文字游戏。
法律上讲究证据,尸检上没有说受害者身体的问题,也就意味着没有被强奸,所以成了“强奸未遂致死”,那么怎么死的呢?是被这5个人吓得跳楼,还是她吃多了想跳楼。我觉得“强奸未遂致死”应该改为“兴奋过度跳楼自杀”,这样和这5个人就没关系了。
没找到证据就不是强奸,那么死者在死前发生过性行为算什么,一个16岁的女孩发疯了半夜起来玩跳楼,那么5个男人半夜不回家在一个小女孩房间里做什么,玩“强奸未遂致死”吗?这样的案件非常简单,事发后检查是否有性行为就可以定论,还玩这么长时间的文字游戏,又是报告又是新闻发布会又是声明,这下好了,教导一些人戴避孕套玩强奸,反正死了也是“强奸未遂致死”。他们心里明白着呢,强奸和“强奸未遂致死”的概念是很大的,什么地主好使花样就走什么样的路线。
很多人都自作聪明,认为像这种事化小就行了,这样最起码不会丢太大的脸色,事情的性质不会变得那么恶劣。但凡事都要符合逻辑,不能因为一件事的影响而去包庇,去钻法律的漏洞,把老百姓当空气。
对于这件事,除了叹息,还是叹息。这体现出了中国法律的软肋,在一些人手里,法律不但起不到保护女性的作用,还成为了理所当然的“强奸未遂”,这也是人道主义思想的一种悲剧。
那么,我们用什么来保护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