悼念赵鹏许
国务院刚刚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第36条明确指出: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事故发生单位可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9条中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3.阻碍、干涉事故的调查工作;4.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指使他人做伪证,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领导个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者后语:矿难发生以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般都是一些个体非法小煤矿常用的手段,分析其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点:一是瞒报的目的是想蒙混过关,逍遥法外;二是通过瞒报,可以减轻或逃避罪责,免于处理;三是瞒报可以保护企业安全声誉,维护企业利益;四是瞒报一旦成功,就不会影响领导的"政治仕途"和切身利益。五是之所以大胆瞒报,并不是证明法律威严,而是说明处理矿难事故缺乏力度,监管存有偏软现象。我国百万吨产煤死亡率是外国的50倍,尽管煤矿生产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安全形势严峻问题一直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然而,令人愤恨不已的是,矿难本来就是"一场悲剧",可是,那些丧尽天良的矿主为了保住个人的性命和钱财,故意采取瞒报,甚至携款潜逃。许多出事的煤矿,都是因为瞒报,不仅贻误了最佳抢救时机,而且人为增加了处理事故的难度和复杂性,造成的后果和损失是极为严重的。这种故意瞒报的行为,是犯罪的继续,是典型的"罪加一等"。因此,我们强烈呼吁: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瞒报矿难事故的责任人和逃匿者,加大对逃匿责任人员的追捕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对那些背后支持瞒报或给予"通风报信"以及袒护事故责任人的有关领导和部门更要一追到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让事故瞒报者没有藏身之处。
为了死者的安宁,为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为了减少人的宝贵生命的流逝,我社决定在给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有关部门发件的同时,也将以的形式把此次瞒报矿难的情况刊登,以提醒我们的社会更加珍视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