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谭家塅公交车站旁车祸遇害者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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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能以命抵命

发布时间:2015-08-16 18:44:32      发布人: 孝行天下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董事、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陈平凡表示,“一命抵一命”这种说法不成立。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如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将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肇事者主动给交警部门打电话承认事实,可依法认定为自首。如果事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在法院审判时可以获得酌情减轻处罚。”

  陈平凡也强调,肇事司机自杀,其刑事责任不再追究,但民事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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