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徐文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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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素之父亲徐兴能蹲在女儿坟前哭泣

发布时间:2012-02-02 16:48:39      发布人: jackson

死者之父亲徐兴能蹲在女儿坟前哭泣

死者徐文素

宣威男子32刀残杀女店主 一审判死二审改判“死缓”

去年10月17日,一名署名为“一片冰心在冰箱”的网友在“天涯社区”上发帖称,宣威市无业男子代贤峰于10年前的一天进入同村少女徐文素经营的小卖部赊烟被拒后,竟然持刀连捅徐文素32刀,致其重伤而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代贤峰死刑。此案二审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信了代贤峰存在自首的从轻情节,改判其死缓。然而死者家属是在案发十年后才得知凶手并没有处死,他们提出疑问,代贤峰案发后畏罪潜逃至其兄代利峰家中躲藏,因代利峰向警方提供线索,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代贤峰存在自首情节有失公正,代贤峰是典型的“被自首”。目前,经家属多方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启动了立案审查程序。

家属 被害人遗体惨不忍睹

新德村位于贵昆铁路边的大山深处,代贤峰和徐文素两家祖祖辈辈都生活在这里。被害的徐文素当年只有19岁,按当地风俗,年轻女性死于非命不允许埋进祖宗的坟山,不仅如此,死者入殓后,其遗体也只能请外族人来抬。当年徐文素的家人由于请不到外族人将她抬往村外,其家人最终将她安葬在其生前遇害的小卖部旁。

今年1月15日下午,记者赶到当地时,徐文素75岁的父亲徐兴能正蹲在女儿坟前哭泣,其女儿的坟冢早已被齐腰深的野草吞没了。

徐兴能说,1999年10月25日是他终生难忘的日子,那一天,女儿徐文素遭到同村无业男子代贤峰抢劫,并被残忍杀害于其生前经营的小卖部中。当日上午7时,徐兴能已经出嫁的女儿徐娇琼回他家帮忙掰玉米,途经徐文素的小卖部发现灯亮着,窗子打开了,徐娇琼喊了几声屋里没有应答,她凑近窗台看见徐文素已倒在血泊中。徐娇琼没来得及回家就直奔村长家里报告,随后又在村长的帮助下报了警。

“洗身体的时候看到她身上到处都是刀口,鼻子、眼皮只有一点皮与脸部相连,可以说不成人形。”这悲惨的一幕,即使是在10余年后,徐文素的继母追忆往事仍禁不住满眼泪水,“惨不忍睹啊,当时我们看着心里都直发麻。”

徐文素在同村人眼中是一个“人品好,懂事,勤劳”的姑娘。在上世纪90年代初,徐文素的母亲因肺癌去世,徐家欠下了大笔医疗款,正在读初中的徐文素主动提出退学经营小卖部,为哥哥徐文果、弟弟徐文磊挣学费。

在徐文果的眼里,妹妹是一个绝对优秀的女孩,曾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她是那样喜欢读书,但家里没有钱。”

“凶犯是‘被自首’”

据了解,代贤峰杀死徐文素后迅速逃至其兄代利峰家躲藏,代利峰认为其弟唯一的出路就是投案自首,于是暗地里向警方举报了代贤峰的下落,随后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经公安机关侦破查实,代贤峰与浦绍丙(仍在逃)、肖本义(实名肖玉,逃亡12年后归案)预谋抢劫同村徐文素家的小卖部。案发当日清晨,代贤峰敲开小卖部的窗子,提出要赊购一条香烟,被拒绝。代贤峰即用水果刀朝19岁女孩徐文素颈部刺了一刀,徐挣脱后,代翻窗入店,持刀对其扑杀,致徐面、颈、背等部位受伤30余处,后因失血性休克、双肺开放性气胸死亡。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兄代利峰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代贤峰下落,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对代贤峰以自首论处。但代贤峰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故不宜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代贤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代贤峰不服,以“是受胁迫才实施犯罪的,并且具备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2000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贤峰犯罪后果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具备自首情节、请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改判代贤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在代贤峰是否被认定为自首情节的问题上,曲靖市中级法院和云南省高院一个判死刑一个判死缓,标准在哪里?”被害方家属强烈质疑,“何况代贤峰系举报后才‘被自首’,这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首!”

家属称未收到判决书

“我们不懂什么一审二审啊,法院判死刑我们以为就枪毙了。更不清楚我们还有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代贤峰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徐文磊说,直至10年后的2010年5月,徐家听到传言,代贤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用不了几年就要出狱后,他们才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徐文磊于同年6月4日匆匆赶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科进一步核实情况,这才复印到两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书,在他细细读完判决书后,当场就惊呆了。

徐文磊说,其姐姐徐文素被杀那年他只有17岁,其兄徐文果读大一,其他的家人都没有文化,不懂法律。“自案发到法院开庭审判,我们从没收到司法机关通知有权参加一审、二审,也不知道我们有权就这个案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没有见过法院的判决书。”如果当时司法机关能告知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他们家绝不可能长达10余年长期保持沉默,直到案发10年后他们拿到判决书,才于2010年8月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

徐家人认为,所谓自首,应该是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罪行,代贤峰在作案后没有自动投案,供词也前后不一,不应该认定其有自首的轻判情节。

“我之前查过法律条文,自首可以从轻却不是必须,必须的情节是主观恶意不深,或者对方有过错,或者基于义愤,显然代贤峰不具备这些情节。”徐文磊说,此后他们提出了对云南高院的十大质疑,认为“二审程序不合法、量刑轻”,要求高院重审此案,并且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但最后始终没有任何结果。迫于无奈,徐家托人在各大网站发帖呼吁网友关注,发动亲属、村民共计千人签名抗议。“10多年了,我们家从未听到代家人对代贤峰残杀徐文素的暴行说过一句道歉的话,更别说赔偿了。到了2011年1月的民事赔偿庭审中,法院最终判决代贤峰须赔偿61369元,但代贤峰表示自己‘没有赔偿能力’。”

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公检法机关是否真未通知受害人家属,进而告知他们在本案中享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呢?为核实事情的真伪,记者于1月16日跟随死者家属一起来到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该院公诉科一位吴姓的检察官称,按规定,检察机关收到案件后应在三日内通知受害人家属,并及时告知他们有权聘请律师,并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本案,当年应对受害人家属尽告知义务的部门应该是宣威市检察院。

当家属反复强调代贤峰案最终经曲靖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公诉科有义务向下级的宣威检察院查询并回答家属所提问题时,吴检察官说,他们虽然有权审查下级检察机关是否尽到告知的义务,但由于时隔多年,承办此案的人大都不在原岗位上,新来的人已不知道当时的情况,而在市检察院,“这个案子也不是我们承办的,此案当年的承办人去出差了”。

吴检察官一再建议受害人家属去找宣威市检察院,找市检察院是“不起作用的”,转而又对家属说:“你们没有提起刑附民,法院就没有义务将这个案子的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们,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就要送达。”

该检察官还对受害人家属说,如果要查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送达给他们,是否告知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能通过省高院查内卷。

1月17日下午,记者跟随受害人家属来到了云南省高院。该院一位收件的工作人员称,本案的卷宗已从曲靖调来该院,但具体情况她不清楚。另一位姓沈的值班庭长说,对于刑事案件再审申诉的立案时间是没有限制的,而从二审判决来说,没有刑附民当事人,省高院就没有这个义务告知,从这个案子看,“问题应该是出在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当然如果说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但沈庭长说,他没有看到卷宗,所以具体情况也不清楚,要查卷宗才行。

记者之后再次找到了立案庭一位姓冯的法官,该法官称:“该案已于1月11日立案,并且交给相关法官去审查了。”但是该案是否重审还不能定论,只能等审查后,通过一份撤销原判的裁定后才能确认案件重审,“这样才能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

 

律师说法

刑事判决书无论几审都应送达被害人一方

昨日,记者就曲靖市检察院和省高级法院有关人员所言“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就没有义务向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的说法,采访了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律师。

“不对,刑事判决书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应当送达给被害人一方!”朱律师说,曲靖市检察院和省高级法院相关人员的说法是错误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应当送达给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刑诉法对二审判决书的送达没有表述,但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一审程序进行送达。朱律师还提到,无论有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都应当送达给被害人一方。

“特别是在一审程序中,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连判决书都收不到,他怎样行使请求抗诉的权利呢?”朱建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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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案有失公允。云南高院应重审,同时相关部门必须追究有关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国家法律的尊严不能毁在这些人手里。


    写信时间:2012/02/03 16:43:00